民事訴訟費用包括哪些?民事律師費用、裁判費一次看
本文將為您整理民事訴訟費用包含哪些,民事律師費用和裁判費用如何計算,以及相關費用由誰承擔,幫助您了解打官司的金錢成本,協助您決定是否該訴諸民事訴訟,或是否該雇用律師打官司。
本文將為您整理民事訴訟費用包含哪些,民事律師費用和裁判費用如何計算,以及相關費用由誰承擔,幫助您了解打官司的金錢成本,協助您決定是否該訴諸民事訴訟,或是否該雇用律師打官司。
訴訟標的的金額
是否需要鑑定
是否需要傳喚證人
是否需要地政測量
項目 | 費用 |
非涉及財產權裁判費 | 依審級收費 |
涉及財產裁判費 | 參照民事裁判費試算表 |
鑑定費用 | 由專業鑑定單位報價 |
證人日旅費用 | 出庭$500/日 + 交通費 |
地政測量費 | 由地政事務所提出報價 |
民事訴訟的過程中,除了律師費還需要繳交裁判費、鑑定費...等民事訴訟費用,以下將詳細介紹民事訴訟費用的四個項目:
裁判費是法院開庭所需的服務費用,需在起訴時繳交,若沒有繳交,法院會要求原告在一定期間內補繳,補繳完成才能進行後續程序,若在法院要求的補繳期限内仍未繳交,則原告的起訴將有可能被駁回;另外,起訴時雖由原告墊付裁判費,但裁判費最終會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所以判決結果若是被告敗訴,原告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向被告請求支付裁判費;同時原告最後若決定撤訴或和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83、*84條也可在三個月內聲請裁判費退還。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1.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84條:
1.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裁判費計算方式會依照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而有所不同,民事裁判費主要判斷方式為「是否屬於財產糾紛」,若案件非財產權糾紛,第一審會收裁判費$3,000、第二、第三審則為$4,500;若案件與財產糾紛有關,裁判費以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為主;若案件同時涉及非財產權與財產權糾紛,裁判費則需各別計算再加總(非財產權糾紛的裁判費 + 財產權糾紛的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所定的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重點如下:
舉例來說,請求離婚的同時,夫妻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標的金額為600萬,則需繳交訴請離婚(非財產訴訟的裁判費)+ 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財產權的裁判費),費用計算如下:
因此,該案件需繳交的裁判費總計為$63,400,若您覺得裁判費計算方式過於複雜,也可以利用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進行計算。
鑑定費是除裁判費外較常見的民事訴訟費用,如訴訟項目涉及工程款、交通事故鑑定、筆跡鑑定...等,需由雙方選任具權威性的單位勘驗,專業單位會酌收鑑定費,但此項費用非必要支出,若案件沒有聲請鑑定便不會產生鑑定費。另外,鑑定費用須由聲請一方先墊付,判決後由勝訴方向敗訴方請求該筆費用。
鑑定費用的計價方式由鑑定機關決定,鑑定單位會依照鑑定方式與難易度報價,並由鑑定單位向聲請人收費,聲請人再將單據呈交法院,待訴訟結束後由勝訴方向敗訴方請求支付該款項。
證人日旅費用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訴訟費用之一,只要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經法院准許傳喚的證人,出庭日費為$500;往返法院的旅費則是依證人實際搭乘的交通費用為準,採實報實銷;證人日旅費用一般是由法院代墊,事後法院會向聲請方要求補繳此筆費用。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案件若涉及請求返還土地、分割共有物...等,需要測量實際佔有土地的面積,此類事由法官也需至現場探勘,在法官前往之前會先請地政事務所測量訴訟標的,而此筆地政測量費用也由原告先行負擔,待後續判決結果再由勝訴方向敗訴方聲請付費。
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第二審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所以第一、二審的律師費用並不會計入訴訟費用之中,需由雙方自行負擔;但若上訴至第三審,由於第三審為法律審,依法採律師強制代理,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民事第三審律師費用將計入民事訴訟費用中,勝訴方可由後續判決結果向敗訴者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
1.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2.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3.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由於訴訟程序會產生相當高的社會成本,所以為了鼓勵當事人透過和解、第三人調解...等方式自行解決紛爭,依照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和*第420條之1的規定,自行撤回起訴或和解、調解成立,都可以退回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1.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84條:
1.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
1.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3.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4.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民事訴訟費用共有現金、悠遊卡、信用卡、行動支付、支票、多元化繳費...等繳費方式,以下將詳細介紹各種支付方式:
不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在訴訟前繳交相關費用,若訴訟前未繳清,訴訟便有可能被駁回。
訴訟完成後法院會在判決書中明確記載該由哪方負擔民事訴訟費用;若為部分勝訴的情況,將依據比例原則,由雙方共同負擔此費用。
裁判費用為開庭費用,所以僅繳交裁判費而不繳鑑定費依然會開庭,但訴訟中不能提供相關鑑定報告,若鑑定報告對案情結果具有較大影響,建議還是要繳交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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