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遺囑?教您5種有效立遺囑方式、保障遺囑繼承效力
人生有始有終,當我們離開人世時,留下一份遺囑來照顧家人與分配遺產,是對家人最後的保障。但是,不正確的立遺囑方式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反而使家庭成員間產生糾紛,因此,我們需要了解如何正確立遺囑以保障繼承效力,並避免家人為遺囑分配產生爭端。本文將向您介紹 5 種有效的遺囑方式、常見使遺囑無效的原因、遺囑的法律效力,以及立遺囑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和常見問答,希望能為您立遺囑時提供有用的幫助。
具遺囑效力的5種立遺囑方式
合乎民法規定的5種遺囑類型分別為: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部分遺囑需有見證人或公證人在場,或2者皆須在場才具法律效力,非此5種形式的遺囑皆屬無效,以下整理成表格供您參考:
有效遺囑類型 | ||
---|---|---|
遺囑類型 | 見證人 | 公證人 |
自書遺囑 | 非必要 | 非必要 |
代筆遺囑 | 需3人以上 | 非必要 |
口述遺囑 | 需2人以上 | 非必要 |
公證遺囑 | 需2人以上 | 必要 |
密封遺囑 | 需2人以上 | 必要 |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內容並親自簽名,不可請人代寫,也不可以打字方式建立遺囑,遺囑需記明 年、月、日 並親自簽名,遺囑內容若有新增、減少、修改或塗改的文字,自書遺囑 遺囑人也需另外親筆簽名,自書遺囑不需有見證人或公證人即具有法律效力。
2.代筆遺囑
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必須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並有3位以上見證人在場、簽名後方有效力。可以打字方式紀錄,且不必將立遺囑人所說一字不漏記下,內容符合立遺囑人意思即可,立遺囑人與見證人都必須親筆簽名,不得以印章代替,但若立遺囑人無法簽名,可按指印代替。
- 需有3位以上見證人。
3.口述遺囑
口述遺囑只能在急迫的情形下進行,例如:立遺囑人遭遇船難、山難、因病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才可由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在場,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與姓名並全程錄音且當場密封。但若立遺囑人恢復健康,或其他因素而可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自可立遺囑起3個月後原遺囑即失效。
- 需有2位以上見證人。
4.公證遺囑
經過公證人公證的遺囑,必須要有2位以上的見證人,口述後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與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且見證人、公證人皆簽名後方有其效力。
- 需有2位以上見證人。
- 必須有公證人公證。
5.密封遺囑
由立遺囑人親筆或他人代寫,將書寫完成的遺囑密封後於封縫處簽名,再攜向公證人提出,需有2位以上見證人,若是委請他人代寫,需另外陳述代寫人的姓名、住址並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遺囑提出的年、月、日以及立遺囑人的陳述後,由遺囑人與見證人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 需有2位以上見證人。
- 必須有公證人公證。
以上5種遺囑方式,在場的所有人包含立遺囑人都須簽名,若立遺囑人不能簽名(僅限代筆遺囑、口述遺囑與公證遺囑)可以按指印代替,並記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遺囑。
常見遺囑無效原因
只要成立遺囑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再細微的疏失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下列四點是常見的遺囑無效原因:
1.自書遺囑沒有親筆書寫
自書遺囑需要保存字跡,以確保遺囑確實為立遺囑人的意願,因此打字文件等可能經他人偽造、修改而無法確認真偽的立遺囑方式不被法院認可,所以自書遺囑若沒有「親筆書寫」便會導致遺囑無效。
2.公證、代筆、口述遺囑沒有口述
由他人朗讀內容,遺囑人僅點頭或回應「好」表示同意,不論是公證遺囑、代筆遺囑或是口述遺囑,都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此三種立遺囑方式,不論是由立遺囑人親口陳述或是看稿照唸,切記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將遺囑內容「說出來」。
3.見證人不符資格
需有見證人的立遺囑方式必須請有效的見證人見證,若見證人資格不符便會導致遺囑無效,以下6種人皆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繼承人
- 繼承人之配偶
- 繼承人之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4.簽名方式錯誤
簽名、指印與蓋章,其中蓋章最容易被偽造,因此法條明文規定的「簽名」與「按指印」兩種方式皆不可以蓋章代替,自書遺囑以及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的密封遺囑都需有親筆「簽名」不可以指印代替,而代筆遺囑、口述遺囑與公證遺囑,多用於立遺囑人不識字或無法書寫的情況,因此不強制簽名,可以按指印代替,但仍不可蓋章。
立遺囑有用嗎?遺囑主要的法律效力
遺囑的法律效力是確保遺囑的用途與功能,並會於立遺囑人死亡後生效,主要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四點:
1.指定繼承應繼分
遺囑最主要的效力是在不侵害繼承人特留分的情形下,由立遺囑人自行指定每位繼承人可繼承遺產的比例。
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
遺產應繼分是在沒有遺囑時,法律提供一個標準讓繼承人參考可以如何分配(若繼承人各自約定分配金額,則照繼承人約定方式分配;但若有爭議,則以應繼分比例處理);特留分則是在有遺囑的情況下,為避免立遺囑人遺產分配不公使繼承人權益受損,而制定了「特留分」確保繼承人能獲得最少應獲得的遺產,以下依表格列出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
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 | ||
---|---|---|
繼承人 | 應繼分 | 特留分 |
配偶 | 比例依繼承情形而異 | 應繼分的1/2 |
直系卑親 | 若有配偶,與配偶均分 | 應繼分的1/2 |
父母 | 若有配偶,均分剩下1/2 | 應繼分的1/2 |
手足 | 若有配偶,均分剩下1/2 | 應繼分的1/3 |
祖父母 | 若有配偶,均分剩下1/3 | 應繼分的1/3 |
遺產繼承順位與繼承比例
配偶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只要有配偶,不論有哪些繼承人,配偶都可分到一定比例的遺產,遺產分配順位按法律保障的「應繼分」繼承比例如下:
-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 孫子女 > 曾孫子女...等)。配偶與直系血親均分遺產(若有子女,則配偶與子女均分;若沒有子女但有孫子女,則由配偶與孫子女均分)。
-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配偶分得1/2遺產,其餘繼承人(父母)均分剩餘的1/2。
-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配偶分得1/2遺產,其餘繼承人(兄弟姐妹)均分剩餘的1/2。
-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配偶分得2/3遺產,其餘繼承人(祖父母)均分剩餘的1/3。
- 若僅有配偶有繼承權,配偶繼承所有遺產。
- 若無配偶,則由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
舉例來說:父母雙亡的阿明過世時沒有立遺囑,名下財產共有1,200萬,與配偶小美膝下無子女,但有哥哥和妹妹各一人,因此小美可分得1,200萬的1/2遺產600萬,哥哥和妹妹的應繼分為均分剩下600萬的1/2,等於各分1,200萬的1/4,各別分得300萬;若阿明有立遺囑,不論遺囑內容為何,小美最少獲得特留分保障的遺產1,200萬的1/4(應繼分600萬的1/2)為300萬,而哥哥和妹妹最少分別可得遺產1,200萬的1/12(兩人應繼分的總額為遺產 1/2 為600萬,兩人均分後一人分得 1/2 為300萬,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3)為100萬。
2.分割或禁止分割遺產
除了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分配遺產比例,立遺囑人也可以劃分遺產分配的對象,或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但禁止分割的期限不能超過10年。
舉例來說:阿傑在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與高雄市各有一間房,阿傑想將每間房分配給不同繼承人,另外,台南市為祖傳的三合院,因此不希望繼承人將三合院分割,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形下,可以指定配偶小倩繼承台北市的房子,姊姊繼承高雄市的房子,弟弟繼承新北市的房子,繼承人各自繼承的房產,可於繼承後自行處置,但台南市的房子指定由三人共同繼承,且10年內不可分割該遺產(意旨三人共同擁有房產,針對該房產有任何決定與處置需三人皆同意才可進行)。
3.遺產贈與或捐贈
同樣是以不侵害特留分為前提,遺囑人可以透過立遺囑將遺產贈與給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也可捐贈給財團或公益團體。
舉例來說:小華有2,000萬遺產,但無婚無子女,僅有關係不好的父母,可在遺囑內表示將特留分以外的遺產贈與多年好友小白,因此小華的父母各可分得(無配偶因此父母應繼分為均分2,000萬,一人1,000萬)應繼分1,000萬的1/2 為500萬,兩人共1,000萬,剩餘的1,000萬由小白繼承。
4.明確表達喪葬意願
遺囑可供立遺囑人明確表達喪葬意願,而家屬或承辦喪葬事宜的人應尊重立遺囑人遺願,雖然實務上並沒有明確表示若家屬不遵守會有什麼後果,但立遺囑人明確表示辦理方式可替想法不同的家屬們省去不少爭議。
舉例來說:無宗教信仰的阿明,配偶小美為虔誠的基督徒,哥哥為佛教信仰,妹妹則信仰傳統道教,因此三人對於喪葬的想法皆可能不同,但若阿明有在遺囑內表明不願意舉辦喪事,只需火化即可,三人便可省去該如何舉辦喪事的爭議。
遺書內容建議交代清楚的財產類別
非緊急狀況下立遺囑時建議確實核查自身財產多寡,不論是動產、不動產或是債券...等都建議詳細列出,下面為您列出建議交代清楚的財產類別:
- 未存入銀行的現金
- 黃金、珠寶等高價值物品
- 土地
- 房屋或預售屋
- 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 獨資、合夥或有限公司的出資額
- 銀行、郵局、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的金融機構資產
- 保單、民間債權
另外,財產有以下狀況也可在遺囑中說明:
- 財產若有為節稅、分散風險或其他原因而有借名登記的情形,希望如何處理?
- 生前是否有贈與財產給繼承人?
- 是否有借款或投資?
- 是否有債務問題?
- 是否有要排除繼承權的情形?
- 繼承人是否有債務問題、身心障礙或財務管理不佳的情形?
- 是否有節稅考量?
上述財產類別與狀況皆可在遺囑內詳細說明,以確保遺產都能照立遺囑人意願處置。
預立遺囑相關注意事項與常見問答
立遺囑需要注意許多細節,也有一些相關的常見問題,下面為您一一列出需注意的事項,以及常見問題的解答:
遺囑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如前述提到應繼分與特留分的比例,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立遺囑人雖可在遺囑內分配繼承人的繼承比例,但不能侵害繼承人應有的特留分。
侵害特留分會害遺囑無效嗎?
既然有特留分保障繼承人權益,那就表示遺囑內容侵害特留分會使遺囑無效嗎?不會!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並不會完全喪失法律效力,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取回原本應有的特留分,但扣減權是有時效限制的,繼承人需於時限內行使。繼承人需於知悉分配不公的2年內,或是不知情的情況下,在繼承權生效的10年內行使扣減權。
遺囑可以指定遺產的分配分式
除了可以表示分割或禁止分割遺產,立遺囑人也可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其中,若分配時有繼承人繼承總額不足特留分,由分得最多遺產之繼承人以現金補足(遺產總額是固定的,有人不足特留份就表示有人多拿,多拿的人補足他人的特留分並不會使自己分得的遺產少於特留分)。
我沒有繼承人,立遺囑有用嗎?
沒有繼承人且未立遺囑時,所有遺產會歸為國有,因此若您有想贈與的對象,或是想捐贈的團體,建議立遺囑表明遺產處理方式。
誰都可以立遺囑嗎?
不行,需要年滿16歲,且未受到監護宣告才有資格立遺囑。
遺囑寫好可以再改嗎?
可以,但原則上不得直接於前遺囑中畫記、塗改,需要撤回前一份遺囑,重新訂立遺囑內容,且新遺囑必須聲明撤回前遺囑。若是您在寫自書遺囑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則可以直接在遺囑修改,並於修改部分親筆簽名。
什麼是遺產歸扣?
遺產歸扣是指立遺囑人在世時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原因贈與繼承人財產,可以在立遺囑時按照贈與時的價值算入遺產中。如果立遺囑人不希望生前贈與被歸扣,也可以在遺囑中表明避免未來分配遺產時產生爭議。
舉例來說:爸爸生前給了女兒一間房子,若在遺囑中寫明此房子算在遺產歸扣中,則在爸爸死後分配遺產時,女兒應繼承的遺產就需扣掉房子的金額;若爸爸不希望歸扣贈與女兒的房子,在遺囑中應寫明此房子不算在遺產歸扣中,女兒應繼承的遺產就照爸爸死後剩餘的遺產分配。
什麼是信託遺囑?
遺囑雖可分配繼承人繼承的項目與比例,但繼承人繼承後的遺產管理、處理方式卻無法限制,因此在民國85年後,法律保障立遺囑人可預立「信託遺囑」,可指定受託人依信託內容管理遺產,防止繼承人不當處理遺產。
什麼是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為立遺囑人編制遺產清冊並管理遺產,像是:收取立遺囑人出租的房屋租金、變賣易腐敗的物品、催討被侵佔的遺產...等,一般若未預立遺囑執行人,可由親屬會開會選定,親屬開會無法決定時,則由有利害關係的人聲請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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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遺產繼承的順位、比例或資格,還有遺囑需注意的事項皆有許多法律條文的規範,若不符合法規,即便再細微的細節都可能使繼承人之間產生爭議,嚴重的疏失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若您想確保遺產完全按照您的意願分配,建議您向遺囑律師諮詢,確保遺囑效力,若有遺囑見證、公證需求,或是需要信託遺囑、遺囑執行人,都可請律師協助,PRO360有多位【遺產律師】在線接案中,只要點選【免費取得報價】回答幾個簡單的問題,稍待片刻便有專業律師與您聯繫,過程方便快速且完全免費,諮詢遺產律師首選PRO360達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