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遺囑是民法承認的5種遺囑方式之一,特色在於遺囑內容在公證前可先維持不被他人知悉。立遺囑人可自行書寫或由他人代寫,但完成後需將遺囑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接著攜至公證人處,並由2位以上見證人在場。提出時要由公證人記明提出的年、月、日,以及立遺囑人所陳述的內容,最後由遺囑人、見證人與公證人完成相關簽名,才具效力。實務上常用於不希望家人先行取得內容、但又希望藉由公證降低日後爭議的情境;若未符合「密封、見證、公證」等要件,可能導致無效。建議在準備財產與繼承安排前先評估自身狀況,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避免形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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