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
2. 星期一 上午、下午、傍晚
星期二 上午、下午、傍晚
星期三 上午、下午、傍晚
星期四 上午、下午、傍晚
星期五 上午、下午、傍晚
3. 沒有
4. 台中市,北屯區
描述: 1. 我當初有跟我女友阿嬤 買了他名下的一間房子 但因為不是很懂 再加上房子有被私人設定 所以變成我們自己跑所有買賣過戶流程 到成功交屋 交易也是現金交易 沒有寫任何的合約 交易的方式 是用150萬現金 價上被私設的50萬 合計200萬購買
隔年阿嬤的兒子回來 一直在那說房子他有繼承權 要我們簽一份切結書,內容大概就是 阿嬤對房子有任何的決定權 我也是借名登記房子的所有人 我不能對房子有任何的處分權 然後他兒子沒有阿嬤的委托書 直接找我們簽切結書 並且他本人自己簽阿嬤的名字 在後面簽他自己的名字並且有一個代字 包含到後面個人資料 的身分證字號 也只有他自己的身分證字號 沒有阿嬤的身分證字號 說這個切結書 他就是代表阿嬤 來去決定這間房子的任何權利還有請律師蓋章當見證人 直到阿嬤走後 我女友堅持要把房子賣掉 他父親跑來告我們背信跟侵佔還有強制罪 說當初我們有簽切結書 我們沒經過他的同意把房子賣掉 我想問 這樣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