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彰化縣,員林市
描述: 1. 本件告訴人為前雇主,告訴人指控本人將公司 Google drive 上的檔案更改「擁有者」為本人私人帳號,然實則從未有過該情事。
本人為公司主管,被公司賦予 Google drive 管理者權限。為處理工作,常須於家中用私人帳戶進到公司 Google drive 更新或上傳檔案至雲端空間,故由本人以本人之私人帳號所上傳至公司 Google Drive 之資料夾或檔案等,「擁有者」皆為本人。
前雇主明知前述緣由,仍為了在勞資爭議上能有談判籌碼,不惜誣指本人涉犯「妨害電腦使用」與「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