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新竹縣,竹北市
描述: 1. 已提起訴願 想提言詞辯論或陳述意見
2. 我因帳號供他人匯款被人提告警示,警察分局以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一項 說我帳號無正當理由交付他人使用,開立告誡書給我(行政處分),這處分一下來連帶我的所有銀行網銀都不能使用、繳貸款只能臨櫃繳、atm每日提領限額一萬及不能使用電子支付等,且這告誡就是五年,後續查詢相關法條得知,洗防法所說的交付帳號是指把帳號之控制權交出去,而我本身帳號之提款卡、密碼都沒給他人,也就是說我控制權沒交出去。而這告誡系統是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其實各地之分局偵查隊開告誡標準不一,有的是以控制權有無交出去決定是否開告誡,有的卻認為只要帳號供人匯款就開告誡,而高檢署早有說明洗防法裡面所謂交付帳號之定義,就是帳戶控制權有無給出去,而我的警分局承辦人卻自己任意解釋法條,根本沒看立法理由內容就濫開告誡,所以我已經提起訴願,只是訴願裡面還有言詞辯論及陳述意見可以申請,想了解相關程序意義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