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
2. 星期六 上午、下午
3. 有
4. 台北市,士林區
描述: 1. 租客(蕭○)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向本人(陳○)承租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二段2○○號○樓之房屋,言明每月租金新臺幣13,000元,租賃期間自民國108年2月25日至民國109年2月25日止,此有雙方簽具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又雙方言明於114年6月租金調漲為16,000元。 惟蕭○自民國100年5月份起迄今,已連續數年未付清款項,前揭積欠租金累計至今已達8萬元整,且以押租金抵充後已超過二期應繳金額,故將發存證信函請蕭○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前清償所有積欠租金新臺幣80,000元,並以蕭○收到存證信函之時起為本租約解除時,務請即刻搬離該處所。 後續如蕭○不履行存證信函要求繳清欠款及辦理,法律上有何辦法可強制蕭○執行應欠款及搬離。
2. 蕭○將房子提供其兒子及媳婦居住,租賃由蕭○簽署,但蕭○不住所租房子,房租事宜都由蕭○與本人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