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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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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律師" 相關案件

- 共89

法律課程

電話
leexxx
地區新北市 土城區
時間上課頻率:每週一次
6/30
1. 準備國家考試   2. 律師   3. 刑事法,行政法,勞動法,民事法,智財法,財稅法,商事法,法律常識   4. 每小時1,000元以下   5. 1人  
描述: 1. 800  

法務諮詢

電話
馬〇蘭
地區屏東縣 潮州鎮
其他問題類別:婚姻糾紛
6/30
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1. 原告   2. 星期六 晚上   3. 沒有   4. 屏東縣,潮州鎮  
描述: 1. 我要訴訟離婚老公被關  

民事糾紛處理

電話
陳〇崧
地區台南市 永康區
其他問題類別:其他: 我是計程車司機 對方不理賠需要民事訴訟 對方全責
6/30
1. 當事人   2. 其他   3. 星期一 全日皆可   4. 沒有   5. 台南市,永康區  
描述: 1. 我是計程車司機 對方不理賠需要民事訴訟 對方全責   2. 已經調解三次 兩次對方未出席第三次保險來無結果   3. 我在12/16出車禍 當下有要求保險盡速聯絡有營業損失問題 他說好隔天我也有電話通知 他說已經有聯絡保險 保險會聯絡我 前前後後一個月當中都有跟對方聯絡 傻等一個月後我就 先自己處理 然後對方是3月22在請保險跟我談的 我需要提起告訴這一個月的營業損失賠償 也不一定要一個月要適當的賠償  

民事糾紛處理

電話
李〇君
地區屏東縣 枋寮鄉
其他問題類別:遺產/繼承
6/29
1. 其他   2. 非爭議事件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屏東縣,枋寮鄉  
描述: 1. 當事人的同居人   2. 當事人罹患了末期食道癌轉移腦部腫瘤、本身也有毒品案底、現在病發人在醫院、醫生說現在他這個情況也無法就醫養病、人電療只會一次次的失智到後來會一直忘記人事物、我想請問律師當事人與我有存錢,可是錢是寄托在當事人的孫子農會金融存簿裡面、現在提款卡也都在他孫子那邊我和當事人已經有在討論,如果當事人身故後他要把存在他孫子的農會金融存簿裡面錢一半給我!我要怎麼做?還是要寫什麼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才對我們有利的呢?才能保障我們自己存的存款。 說真的,我自己想想如果沒有寫遺囑的話對我真的沒有任何保障、當事人的親弟弟還有他孫子在妄想他的財產和現金..希望律師能幫幫我、趁當事人頭腦還清楚的時候趕快來辦這個遺囑  

刑事糾紛處理

電話
烏〇拉
地區台北市 萬華區
其他當事人身分:被告/犯罪嫌疑人方
6/29
1. 訴訟審理中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台北市,萬華區  
描述: 1. 詐欺案  

刑事糾紛處理

A〇生
地區高雄市 橋頭區
其他當事人身分:被告/犯罪嫌疑人方
6/29
1. 其他   2. 皆可討論    3. 有   4. 高雄市,橋頭區  
描述: 1. 一審中   2. 跟騷法   3. 我目前有請律師  

法務諮詢

楊〇徹
地區台中市 北屯區
其他問題類別:工商與勞資糾紛
6/29
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1. 原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台中市,北屯區  
描述: 1. 我是楊先生,現任職於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體育室,擔任救生員已22年。日前校方單方面自114年8月1日起關閉游泳池,並擬安排我轉任非相關專業之校安人員,需經過教育部校安培訓,其中一項為體能測驗,已明確告知該安置職務未考量本人長期專業背景與身體狀況(有膝蓋受傷及彈響髖情況所苦)。 因本人不同意該安置,學校遂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本人。此舉對我個人生計與工作權造成嚴重影響。 並於114年6月24日向台中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惟調解結果不成立,目前已向法扶申請勞工訴訟專案補助審查中,盼能保住多年工作權。  

刑事糾紛處理

電話
陳〇晟
地區彰化縣 二水鄉
其他當事人身分:被告/犯罪嫌疑人方
6/29

搶先接洽

1. 訴訟審理中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彰化縣,二水鄉  

民事糾紛處理

電話
傅〇仁
地區新北市 五股區
其他問題類別:遺產/繼承
6/29
1. 當事人親屬   2. 非爭議事件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新北市,五股區  
描述: 1. 母親的財產含: 三筆土地 一間房子 及銀行保管箱之財物 想預立遺囑由三位兒子均分 不想分配給兩女兒 母親已不識字,故須代筆遺囑,另母親住所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是否可由律師赴五股住所代筆遺囑? 以上事宜如何處理?報價?  

民事糾紛處理

電話
林〇姐
地區高雄市 左營區
其他問題類別:遺產/繼承
6/28
1. 當事人   2. 爭議中,未進入司法程序   3. 星期一 晚上 星期二 晚上 星期三 晚上 星期四 晚上 星期五 晚上 星期六 全日皆可 星期日 全日皆可   4. 沒有   5. 高雄市,左營區  
描述: 1. 下方是我整合出來的單方面想法,不知是否可行。 協議分割失敗,因為有一個植物人,家人不同意做監護宣告。 如果走公同共有(下下策),部分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不提供印章,先由一人做公同共有的繼承,然後透過訴訟由法院分割(裁判分割),在法院分割前,是否可以先透過買賣讓與持分方式(無法律效果),只是方便未來分割時能夠統一整合土地⋯⋯還是有何方式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