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嘉義市,東區
描述: 1. 車禍糾紛
2. 一月份機車車禍事故
初步警察車禍調查肇責 我方7成 對方3成
對方事故當天出院 臉部美容針縫合 後續無請看護
事發後都有致電詢問處理事宜 但對方數通電話都拒接
後續請保險聯絡 對方也推辭忙碌要另排時間
保險評估賠付4萬
我方提出依實際損失做賠償
並如果事後有需要美容診所做淡疤手術
可以另外以醫院支出證明支付費用
但在調解委員會時 對方因事發後我方沒有關心他
所以要求精神慰撫金賠償26萬
並提出不賠償就揚言要提告刑事過失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