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1-80坪
2. 有電梯
3. 6-10樓
4. 需要高空作業
5. 其他
描述: 1. 還需要清運
2. 大樓裝修工程管理辦法
本辦法之目的
第一條 為規範本大樓裝修工程之進行,維護大樓建築結構安全、設備功能完整、環境清潔衛生與全體承租戶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管理單位
第二條 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本大樓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大樓所有承租戶之裝修、復原工程(以下簡稱裝修工程),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工程規劃前之勘查
第四條 承租戶擬進行裝修工程時,應通知其承包商於工程規劃前,至本大樓索取相關工程圖說複本(承包商負擔工本費)及本辦法,並詳細勘察各項設備及設施。
施工之申請
第五條 裝修工程應由承包商於十五日前至管理處辦妥下列事項,經核可始得施工:
一、填具裝修工程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提供裝修工程圖說(含裝潢隔間平面圖、電氣工程之平面圖及單線圖、變更或增設部分之相關圖說、設置大型機器設備時之結構技師簽證之樓板荷重計算書)、相關文件及工程進度表各一份。但其工程圖說及相關文件係屬核備性質,管理處不為其背書。
三、填具裝修工程切結書(如附件二)。
四、開立以承包商為發票人、畫線禁背、以大樓所有權人為受款人及到期日為裝修工程申請表所載完工日之支票繳交工程保證金,並由管理處開給收據(如附件三)。保證金之計算標準如下列,承租區域全部裝修依承租坪數計算;局部裝修則依實際裝修坪數計算;復原工程則依承租坪數計算之金額減半之。
(一)200坪以下,新台幣50萬元整。
(二)200坪至400坪以下,新台幣100萬元整。
(三)400坪至600坪以下,新台幣150萬元整。
(四)600坪以上,新台幣200萬元整。
五、繳交施工人員名冊(含緊急連絡人至少二人及監工人員)(如附件四),並應記載其人員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電話等資料。
六、承包商應召集相關之廠商及人員,共同參加由管理處召開之施工協調會,以充分瞭解本大樓之設備、設施與本辦法之規定。
準據法
第六條 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就工程之規劃設計、材料、施工及其他有關事項,應遵守本國建築、室內裝修、室內配線、消防及勞安衛等相關法規與本大樓相關管理規章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之施工人員係指承包商之使用人或履行輔助人。
設施防護
第七條 管理處指定之電梯車廂內部、施工層該電梯之乘場門框及往承租區入口之地面與牆面及其他可能因施工而受損之處,均需使用下列材料並以相近色系之膠帶加以固定防護始得施工,並隨時保持防護材之平整、牢固及清潔。
一、石材地面:底層為塑膠瓦楞板或不透水泡棉,上層為二分夾板。
二、磁磚地面:二分夾板。
三、壁面:二分夾板或塑膠瓦楞板。
四、前各款所指之夾板不得為包裝用板。
施工時間
第八條 施工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之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若因工程需要於夜間或假日施工,應於當日或假日前一日之下午五時前,由監工人員填具加班申請表(如附件五)向大樓管理處提出申請。
電梯使用
第九條 搬運施工材料、機具及廢棄物,應使用指定之電梯;搬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之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超長超重大型物品之搬運,應由安全梯進出,不得使用電梯。
裝修材料、機具
第十條 裝修材料、機具應由地下層經車道進出,並僅限放置於施工區域內。
廢棄物清理
第十一條 廢棄物應搬運至指定地點放置,並於每達到相當於大樓車道限高內貨車之一車載運量時,即應運棄。
施工時應遵守事項
第十二條 施工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若有泥作工程,其污水需自行以儲水桶沉澱過濾,始得排出;其沉澱物依廢棄物清理。
二、易燃及動火之工程,應於事前填寫申請表(如附件六)送交管理處核可,始得依申請表所列之規定施工。
三、噪音、異味、粉塵或震動性之工程,應事先做好防治工作,始得施工,施工不得影響其他承租戶;管理處有權要求該等工程於指定時間內施作。
四、樓板、柱、牆、樑及防火被覆不得穿孔、切割、切削或雕刻。
五、因施工需暫時隔離火警探測迴路、撒水系統或其他設備時,應於事前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七)送交管理處核可,始得依申請表所列之規定施工。
六、天花板內之管線應直接或吊支架固定於平頂,不得放置於天花板上。
七、維護臨時水、電之使用安全,並不得使用緊急電源及開啟施工區之空調設備。
八、所有配電箱應於盤面標示各斷路器之迴路編號,並將該配電單線圖護貝貼於箱門內面。
九、除排水管外,其餘增設給水管及空調循環水管之管材及管件,均應使用金屬材質。
十、施工機具不得於非施工時間仍處於運轉狀態。
十一、隨時維持施工層電梯門廳、廢棄物放置區及施工所經過區域之清潔。
十二、監工人員應常駐施工現場監督施工及與管理處協調有關事宜。
十三、承包商應自備乾粉滅火器置於施工區,其設置標準為每五十坪配置20磅一支。
十四、裝修材料應符合相關法規有關防火、耐燃或防焰之規定;電線應使用符合CNS之規格品,並穿入導線管保護及固定。
施工人員應遵守事項
第十三條 施工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佩掛由承包商統一製作之識別證;依指定路線進出大樓。
二、不得喧嘩、裸露身體、留宿、聚賭、喝酒、抽煙、隨意便溺或亂吐檳榔渣、汁。
三、禁止在洗臉台上磨刀子或作其他用途。
四、禁止進入非施工區域。
損壞設備之緊急處置
第十四條 施工中若不慎損壞給排水、電力、消防、電梯或其他設備,應即通知管理處協助緊急處置,以減抑損害;其損壞應於管理處通知之期限內修復。
違規之處置
第十五條 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若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管理處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管理處得停止施工區之供電,使其停工至違規改正為止。
工程完竣之查核
第十六條 工程完竣,承包商應檢具工程保證金收據,至管理處辦理完工查核,經查核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無息領回工程保證金:
一、未損壞大樓設施及設備;或有損壞但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
二、裝修材料、機具及廢棄物清運乾淨。
三、拆除防護材,並將施工區、廢棄物放置區及施工所經過之區域清潔乾淨。
四、施工區之冷氣送風機過濾網及日光燈具,均清洗、擦拭乾淨。
五、依工程別之查核事項:
(一)裝修工程:
包商應提供竣工圖說,且經核對與完工現況相符,並依本辦法之規定施工及各項設備功能正常。
(二)復原工程:
1.大樓原設計圖標示外之設備、管線、開關箱、隔間裝潢及其他附加物均完全拆除運棄。
2.復原後之設備項目及數量均與大樓原設計圖標示相符,且無污損及功能正常。
3.地坪、牆面及天花板均與大樓原設計圖標示相符,且無污損及平整。
4.門窗及帷幕牆均與大樓原設計圖標示相符,且無污損及功能正常。
5.穿鑿孔洞依原建築設計強度復原。
6.返還之鑰匙、門禁卡及遙控器之數量與移交清冊相符,且功能正常。
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 承包商負責施工期間施工現場之安全,若有任何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承租戶、大樓管理人員、大樓所有權人、訪客)發生傷亡,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與大樓所有權人及管理處無涉。
若有可歸責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之事由致使大樓所有權人或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承租戶、大樓管理人員及訪客)受有前條規範者以外之損害時,承包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檢核作業
第十八條 管理處應於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完工報請查核時,依各該檢核表(附件八至十一)逐項檢核符合規定或缺失已改善,始得通知開工、繼續施工、完成查核。
資料保存
第十九條 管理處應將同一工程有關本辦法之所有附件,裝訂成冊歸檔保存十年,檔名為大樓裝修工程;工程圖說得另統一存放。
本辦法之增修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得隨時增修公告實施之。
3. 四、開立以承包商為發票人、畫線禁背、以大樓所有權人為受款人及到期日為裝修工程申請表所載完工日之支票繳交工程保證金,並由管理處開給收據(如附件三)。保證金之計算標準如下列,承租區域全部裝修依承租坪數計算;局部裝修則依實際裝修坪數計算;復原工程則依承租坪數計算之金額減半之。
(一)200坪以下,新台幣50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