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台中市,北屯區
描述: 1. 112年9月2日於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與對方發生行車糾紛,車輛無碰撞損傷,我方先行下車與對方詢問狀況,對方開車門瞬間造成我方嚇到,用手去抵擋,對方卻提告我方動手揮打他,造成臉部挫傷及眼鏡歪斜、鏡片破裂,我方有提供前後行車記錄器影像(雖未錄到細節,但有錄到雙方下車談論畫面,以及當時對方眼鏡是戴在臉上),但對方無提供任何能證實的影像,113年1月5日召開偵查庭,偵查結果為起訴我方傷害罪(偵查庭中對方無意願和解),起訴書中以道路監視器畫面與事證相符(僅能看到我伸手的動作,並未拍到我有揮拳打他臉)
因對方當初先提吿我方揮拳打他,我方有提供行車記錄器影像,沒有此動作,偵查庭時檢方才提出當下有無其他可能造成碰撞到對方眼鏡的可能,我方則是回覆不清楚對方是否有受到撞擊造成。
113年5月15日收到起訴書,尚未收到開庭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