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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4.96
1828 則評論
謝妤霏
2025-11-11
值得信任
2025-11-11
李偉銘
2024-03-12
律師人很好,具耐心。可以推一下!
2024-03-12
Elaine Gao
2025-01-13
林律師非常細心,很晚了還是還詳細告知應注意事項
2025-01-13
施佩姍
2025-04-28
呂律師很親切,又很專業,對案情分析清楚,讓我比較了解開庭方向!推👍🏻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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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諮詢
莊〇生    台中市 南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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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諮詢
謝〇霏    台中市 南屯區
您在事件中的角色是?
原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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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說明文件(更新版)一、背景1. 本公司自 2021 年起擔任該校午餐供應商。2. 過去三年,我方每週提供午餐服務 3 至 5 天。3. 自本學年度起,學校新增另一家供應商,該廠商每週供餐 2 天。二、近期食安事件1. 近期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事件,相關資訊已公開於社群媒體:Instagram 貼文(附連結 1)Instagram 貼文(附連結 2)三、對學校食品安全流程之觀察1. 學校要求各供應商提供餐點樣本,但經觀察,樣本僅被放入冰箱後即棄置,並未進行任何「溫度檢測」或「保存紀錄」。2. 我方多次請求學校確認保溫檯運作溫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3. 學校主管多次回覆:「保溫檯只是裝飾用途。」4. 上述情節可由謝小姐(Ms. Hsieh)證實。5. 該主管亦於新聞報導中被提及,與食安事件之處理有關。四、本公司之食品安全措施1. 本公司定期進行餐點溫度檢測並使用合格之保溫設備。2. 所有餐點皆為當日現場製作,不留隔夜食材。3. 自 2021 年起供餐以來,從未發生任何食品安全事件。五、營運資料1. 本公司留存近四年之每日及每月訂單與營收紀錄。2. 平均每日供餐學生人數約 190 名(±20)。3. 訂餐數量長期穩定並逐年上升,直至本次事件發生。4. 食安事件後,自首個上課日起訂餐數下降約 40–50%。5. 學校現告知,未來每日訂餐數可能降至 100 份以下,並詢問我方是否仍願繼續合作。六、合約資訊1. 現行合約於本學年度內仍有效。2. 合約內容被我方理解為具「排他性」:即在我方供餐日,學校不得另聘他商供餐。3. 雙方另有「口頭續約」約定,並有電子郵件可佐證我方擁有次年度續約選項。4. 校長於上學期寄送電子郵件內容如下:> 「若您同意,我方樂意簽訂為期兩年的長期合約。小學午餐180元、國中午餐190元屬合理價格,但可再議。近幾個月運作順利,學生取餐快速,與工作人員互動良好,這是您長期優質服務的延續。」七、事件影響1. 校長於上週會議中表示,部分家長認為我方與另一供應商應共同負責此次食安事件。2. 事件後,學生建立批評午餐計畫之社群帳號(Instagram,附帳號連結)。八、損害情形1. 本學年度預估營收損失:約新台幣 250–300 萬元。2. 次年度預估額外損失:約新台幣 500–600 萬元。3. 上述金額尚未包含名譽損害。4. 其他損害包含:因訂餐減少造成之預期營收損失;為履行合約投入之專用設備與資產損耗;因事件及社群輿論導致之名譽受損,尤其於外籍家長社群中。九、法律諮詢目的本公司希望律師提供專業意見,就下列事項進行評估與建議:1. 學校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之責任與可能過失;2. 學校之行為對我方合約及排他性權益之影響;3. 我方是否可主張財務及名譽損害之賠償;4. 應採取之正式通知、證據保存及後續法律行動程序。---可考慮向學校提出之法律行動方向1️⃣ 民事層面主張違約賠償: 若學校違反排他性條款或未盡食安管理義務,導致商譽與財務損失,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227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名譽損害賠償: 若校方未澄清事實而放任輿論誤導,致使社群媒體指責本公司,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及名譽損害賠償。損失金額估算: 可依「事件前後營收差額」+「設備折舊損失」+「續約預期利益」計算。2️⃣ 行政層面向教育局或衛生局陳報: 學校未依《學校午餐衛生管理規範》執行樣本檢測與保溫紀錄,可能違反行政管理義務,可報請主管機關查處。3️⃣ 實務建議立即保留:所有供餐溫度紀錄、保溫照片、電子郵件往來。學校主管「保溫檯只是裝飾」之證言(含錄音或書面證明)。訂餐人數變化表及會計紀錄。由律師擬具正式「存證信函」,通知學校須:承認本公司與食安事件無關;禁止散播不實言論;依合約履約或賠償損失。
林子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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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堂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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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淑湄律師(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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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成律師(浚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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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1. 收到警察通知要做筆錄,理由是違反電腦使用罪,因為還沒去做筆錄,所以還不知道是誰告我,也不知道是什麼事情? 平常沒在玩網路遊戲,可能是同事提告。  
法務諮詢
Phone
謝〇霏
台中市 南屯區
問題類別:其他: 團膳合約
2025/11/10
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1. 原告,當事人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台中市,南屯區  
描述: 1. 團膳合約   2. 法律諮詢說明文件(更新版) 一、背景 1. 本公司自 2021 年起擔任該校午餐供應商。 2. 過去三年,我方每週提供午餐服務 3 至 5 天。 3. 自本學年度起,學校新增另一家供應商,該廠商每週供餐 2 天。 二、近期食安事件 1. 近期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事件,相關資訊已公開於社群媒體: Instagram 貼文(附連結 1) Instagram 貼文(附連結 2) 三、對學校食品安全流程之觀察 1. 學校要求各供應商提供餐點樣本,但經觀察,樣本僅被放入冰箱後即棄置,並未進行任何「溫度檢測」或「保存紀錄」。 2. 我方多次請求學校確認保溫檯運作溫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3. 學校主管多次回覆:「保溫檯只是裝飾用途。」 4. 上述情節可由謝小姐(Ms. Hsieh)證實。 5. 該主管亦於新聞報導中被提及,與食安事件之處理有關。 四、本公司之食品安全措施 1. 本公司定期進行餐點溫度檢測並使用合格之保溫設備。 2. 所有餐點皆為當日現場製作,不留隔夜食材。 3. 自 2021 年起供餐以來,從未發生任何食品安全事件。 五、營運資料 1. 本公司留存近四年之每日及每月訂單與營收紀錄。 2. 平均每日供餐學生人數約 190 名(±20)。 3. 訂餐數量長期穩定並逐年上升,直至本次事件發生。 4. 食安事件後,自首個上課日起訂餐數下降約 40–50%。 5. 學校現告知,未來每日訂餐數可能降至 100 份以下,並詢問我方是否仍願繼續合作。 六、合約資訊 1. 現行合約於本學年度內仍有效。 2. 合約內容被我方理解為具「排他性」:即在我方供餐日,學校不得另聘他商供餐。 3. 雙方另有「口頭續約」約定,並有電子郵件可佐證我方擁有次年度續約選項。 4. 校長於上學期寄送電子郵件內容如下: > 「若您同意,我方樂意簽訂為期兩年的長期合約。 小學午餐180元、國中午餐190元屬合理價格,但可再議。 近幾個月運作順利,學生取餐快速,與工作人員互動良好,這是您長期優質服務的延續。」 七、事件影響 1. 校長於上週會議中表示,部分家長認為我方與另一供應商應共同負責此次食安事件。 2. 事件後,學生建立批評午餐計畫之社群帳號(Instagram,附帳號連結)。 八、損害情形 1. 本學年度預估營收損失:約新台幣 250–300 萬元。 2. 次年度預估額外損失:約新台幣 500–600 萬元。 3. 上述金額尚未包含名譽損害。 4. 其他損害包含: 因訂餐減少造成之預期營收損失; 為履行合約投入之專用設備與資產損耗; 因事件及社群輿論導致之名譽受損,尤其於外籍家長社群中。 九、法律諮詢目的 本公司希望律師提供專業意見,就下列事項進行評估與建議: 1. 學校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之責任與可能過失; 2. 學校之行為對我方合約及排他性權益之影響; 3. 我方是否可主張財務及名譽損害之賠償; 4. 應採取之正式通知、證據保存及後續法律行動程序。 --- 可考慮向學校提出之法律行動方向 1️⃣ 民事層面 主張違約賠償: 若學校違反排他性條款或未盡食安管理義務,導致商譽與財務損失,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227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主張名譽損害賠償: 若校方未澄清事實而放任輿論誤導,致使社群媒體指責本公司,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及名譽損害賠償。 損失金額估算: 可依「事件前後營收差額」+「設備折舊損失」+「續約預期利益」計算。 2️⃣ 行政層面 向教育局或衛生局陳報: 學校未依《學校午餐衛生管理規範》執行樣本檢測與保溫紀錄,可能違反行政管理義務,可報請主管機關查處。 3️⃣ 實務建議 立即保留: 所有供餐溫度紀錄、保溫照片、電子郵件往來。 學校主管「保溫檯只是裝飾」之證言(含錄音或書面證明)。 訂餐人數變化表及會計紀錄。 由律師擬具正式「存證信函」,通知學校須: 承認本公司與食安事件無關; 禁止散播不實言論; 依合約履約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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