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台北市,士林區
描述: 1. 我房子去年加入社宅租給一對情侶,去年12月31日退房,我請朋友陳小姊跟房客和前代管交接。當天陳小姊聲稱,房屋物品都在,打掃乾淨,說沒有養貓的味道。今年2月2號請新的代管張先生到我家拍照。張先生發現厠所留3件褲子,經詢問是房客留。張先生說有很濃的貓味,我發現我的2張椅子,窗簾跟窗簾架都不見了。問前房客他說在樓梯間,窗簾,窗簾收在儲藏室,退房前,房客未經我允許把一個瓦斯桶退了,說是幫我省錢,還嗆我拿出收據來。我請前代管告知前房客歸還並回復物品在房內。前代管說物品還在就是100%回復.....族繁不及備載,這樣能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