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資相關事務諮詢
2. 批發零售業
3. 小型企業 (少於50人)
4. 沒有
5. 桃園市,中壢區
描述: 1.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元,及自114年11月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各月應給付之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撥新臺幣2,17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77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9,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每期新臺幣36,000元、新臺幣2,1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主文第五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7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