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當事人
2. 皆可討論
3. 有
4. 台中市,北區
描述: 1.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書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青。杏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 ?是原告 逕向句本院起訴應視為聲請調解 。並依學動調解程序之規定徵 收聲請書。香原告起訴聲明為 :「資這貴/預告期間工資/失 業給付指害賠僧/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否認「情節重大」/ 2 主張解僱處分過重轉化資造費請求/拿回114年度年終獎金/ 24 名舉權/補付訴訟期問薪資/工作期問公司未給付的加班肯 25 用 惟未載明請求金額及計算式 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標 的金額或價額及應徵收之聲請費。
2. 裁定補正時間剩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