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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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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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陪同" 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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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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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〇嘉
地區台中市 東區
其他法律類別:工商與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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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1. 當事人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台中市,東區  
描述: 1. 公司異動地點過遠等  

法律服務

電話
高〇生
地區彰化縣 和美鎮
其他法律類別:其他: 車禍民事求償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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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1. 原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彰化縣,和美鎮  
描述: 1. 車禍民事求償諮詢   2. 我發生車禍,業務員大約估我肇事責任3成對方7成,我的汽車維修大約10萬、並想求償車價跌損、代步車費用2萬,請問這樣求償金額,值得發起民事訴訟嗎?  

民事律師

電話
劉〇姐
地區高雄市 三民區
其他問題類別:其他: 強制罪、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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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事人   2. 爭議中,未進入司法程序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高雄市,三民區  
描述: 1. 強制罪、侵權   2. 1.112 年左營房子出售是因為有人入侵,搬到三民區之後,這個人疑似又跑到三民區租屋處,房東居然知道,韓不管我叫他交出line,他不交 2.社區主任將我的門禁卡消磁,我遺失當然要去重配,是保全交給我的 律師:我甚麼也沒做,也都有錄音,只希望找到一位能幫助我的律師...  

法律服務

電話
林〇姐
地區桃園市 中壢區
其他法律類別:其他: 告誡行政訴訟。我無法出庭需要尋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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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1. 原告,當事人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桃園市,中壢區  
描述: 1. 告誡行政訴訟。我無法出庭需要尋求律師   2. 告誡行政訴訟。我無法出庭需要尋求律師  

民事律師

電話
林〇姐
地區桃園市 中壢區
其他問題類別:其他: 告誡行政訴訟。我無法出庭需要尋求律師
5/5
1. 原告,當事人   2. 其他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桃園市,中壢區  
描述: 1. 告誡行政訴訟。我無法出庭需要尋求律師   2. 告誡行政訴訟。我無法出庭需要尋求律師   3. 告誡行政訴訟。我無法出庭需要尋求律師  

法律服務

電話
楊〇廷
地區花蓮縣 花蓮市
其他法律類別:債務相關
5/5
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1. 原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花蓮縣,花蓮市  
描述: 1. 網友在line上與我借錢不還,請對方對方歸還卻聯絡不到對方  

民事律師

電話
Manxxx
地區新北市 新莊區
其他問題類別:其他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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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事人親屬   2. 非爭議事件的法律問題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新北市,新莊區  
描述: 1. 詢問免除扶養義務  

刑事律師

電話
張〇翠
地區新北市 新店區
其他當事人身分:被告/犯罪嫌疑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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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偵查中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新北市,新店區  
描述: 1. 我是張雲翠 來自新竹市目前在新店工作 之前因接到自稱仲信資融的電話,說可以貸款給我 我也說OK 結果他就要我所有存摺的金融卡 美其名曰美化帳戶 之後我發現不對勁才報警  

法律服務

電話
子〇黃
地區新北市 中和區
其他法律類別:債務相關
5/5
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1. 原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新北市,中和區  
描述: 1. 妳好 別人欠我錢不還 如何提告  

法律服務

電話
Binxxx
地區台南市 安南區
其他法律類別:其他: 公司疑似不當革職與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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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1. 原告,當事人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台南市,安南區  
描述: 1. 公司疑似不當革職與職場霸凌   2. 1.本人2025/02/04,入職台南某醫材公司,offer職稱為研發設計經理,入職後不久(2/14,公司信件人事公告),便未經本人書面同意,降級為研發設計副理。(降兩階) 2. 本人2025年2月9日至10日深夜之間,再次出跌落,造成腦出血症狀,該事件全公司皆知。(包含該霸凌員工,我們同日入職,同辦公室,他為工程師)。 3. 2025年4月19日,本人於早上接受同辦公室工程師透過私人LINE傳送之單向訊息,內容如下: 「人際之間: 未會知就撥賴是侵犯! 未協商就佔用座位是侵掠! 強推他人做某事會讓人不適…(以以下略)」,當時本人正處於腦出血黃金恢復期 (本人碩博士論文皆為神經科學領域,可提供學術文獻),涉案人員在明知本人在2月有腦出血重大意外,且尚於關鍵恢復期間,仍發送具羞辱、壓迫與威脅性質之訊息,該行為已非單純職場紛爭,屬極端不當之人身攻擊,構成重大不法侵害行為。造成本人身心靈困擾,目前有兩次身心科就診紀錄與診斷書一份。 3. 4/30,個人完成公司階段性專案後,下午由一名HR、管理部員工,本人。共三人,主張試用期考核沒過,革職。雖本人曾於數週前主動向直屬主管申請試用期考核,卻始終未獲任何正式回覆(有證據),會議中本人並強烈表達「本人已經向直屬主管主動表達試用期考核」以利順利通過試用期,並主張本人之直屬主管到場說明,亦遭明確拒斥,過程已造成本人重大心理創傷。也不願給予非自願離職,得以申請失業救濟。(個人個認為公司違法革職) 4. 會議期間,本人正處於腦出血後之復健期與霸凌情緒困擾,身心狀況極為脆弱。依據醫學常識,任何激烈情緒波動皆可能導致再度腦嚴重出血,進而產生不可逆之神經性後遺症,如癲癇、半身不遂、語言障礙,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惟當時因受到會議環境特殊,不當訊息所引發之極端壓力與心理焦慮,本人身心已難以承受,致無法於冷靜、理性、穩定之意識狀態下作出真正自由之意思表示。 當時簽下之文件,因身心靈與特殊情況,實難以回憶。並且只有資方一份,我方並無任何副本或 勞資雙方各持一件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