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其他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高雄市,鳳山區
描述: 1. 已被警察機關通知到案說明,並製作筆錄完成。
2. 114年05月10日下午2時30分左右與妻子至麵攤用餐時,因提告與友人以衣物佔據了座位,當下先詢問提告能否將其衣物移動,但提告冷眼回應不為所動,我便將該有放置衣服的座椅移至提告的後方,此舉動造成提告的不悅並質問我為何亂動他的私人物品,因此引發後續一聯串的口角紛爭。提告當下不斷咆哮且要脅欲報警做公評,但遲遲未有動作,後來我不想再做作理論與追究,立即向店家道歉所造成的不便,未用餐便先行離開。5月11日晚間六點半左右接獲派出所電話,有人今日(5/11)提告我竊盜其財物,需到案說明並製做筆錄,員警轉述提告人聲稱其無法提供具體證據證明我有竊取其財物,而提告人也向承辦員警聲明他並沒有任何的財物損失,但仍要提告我有竊盜的行為與意圖。
以上為事情經過簡單的陳述,請教我可以提告對方誣告及妨害名譽的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