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高雄市,楠梓區
描述: 1. 職場性騷擾
2. 性騷擾,我跟公司提出性騷擾,老闆要我回家照鏡子,最後老闆冷靜下來告訴我說,會約束騷擾者,然後我就以照鏡子之理由去請假,期間本公司因為人數達100人以上,必須聘僱職場關懷人員,我由關懷人員口中得知,性騷擾我的人員有承認,卻未被見懲處,但最後老闆以我身心狀態不佳,工作效率不佳為由停我職,但有幾付薪資給我…現在我去勞工局申訴性騷擾案件,公司有重新啟動調查,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處理呢?(行為人觸摸我的當下,我都來不及反應,以至未留下任何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