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
2. 收到律師函/存證信函/法院通知書等
3. 皆可討論
4. 有
5. 高雄市,鼓山區
描述: 1. 撫養費
2. 您好!事情是這樣的
因為我跟前一個是未婚生子
但我們並沒有登記也並未同居
生母也並不想登記
對方媽媽否定我們結婚以及同居
然後小孩部分都是在他們那邊 我每個月給他媽媽一個月20000-29000不等
之後我跟那個女生沒在一起之後 有提到撫養費的部分 原先有爭執 後續半夜對方有來我家商討
那時候我們只是口頭說每月15000 10號給 每一期都有給 我本身是做水電 有時候公司款項部分有延誤到 所以薪水有延誤 所以有延誤幾天給他媽媽
後續因為我有了家庭導致經濟能力不足我與他媽媽商討是否可以降11000元 後續談不攏 我就沒再給部分 後續對方媽媽提告 最近才收到傳票。
1.並未驗DNA鑑定,以及認養協議
2.小孩的身分證父親欄是空格的
3.原告訴狀要求補償12萬如分期需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原告訴求中提出每個月15000的撫養費逕行撫養之義務。(是否有偏高?)
5.本身自己有家庭1個小孩還有3個月胎中寶寶,妻子現在目前沒有工作 長期以來以我的薪水去支撐負擔。
4. 4/7號要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