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高雄市,大社區
描述: 1. 因為我上一份工作。是做賣衣服的。當初 我跟我朋友兩個一起應徵賣衣服 公司讓我跟我朋友一起合夥擺攤賣衣服。在要開始擺攤。公司有簽合約。因為我也忘記合約內容。我只知道那些內容都是公司自己打印的合約。合約上面也都沒有任何的法條。但在這家工作。一個多月。 公司跟我說虧損了 19萬多。我聽到。怎麼可能。每天都有如實回帳給公司。後來我問我朋友怎麼少那麼多錢。我朋友說 他每天都有趁我不注意拿錢。每天都拿3-5千元。我朋友也跟公司坦承他有拿錢。因為繳錢回公司的也是我朋友 現在公司說。兩個當初有簽合約 兩個都要負責。但我沒有拿公司的錢。我為什麼要負責。而且我不接公司電話。就認定。我有拿這筆錢。我朋友都跟公司說。我不知情。我是確實真的不知情。我的朋友拿公司錢。公司還寄存證信函給我。要我賠99000。 我沒有拿。我為什麼要出這筆錢。 7/21有接到偵查庭叫我去做筆錄 我想請律師陪同做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