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苗栗縣,三義鄉
描述: 1. 我是員工
我想詢問2023年11月
因為在公司工作,駕駛堆高機載運貨物不慎碰撞到同事,該同事左腳腳踝粉碎性骨折,當時公司有立即通報職災!
隔年2024/7月 因公司縮編,我選擇離開
2024年10月,該同事像法院起訴我請求精神賠償,醫療費用及薪資受損賠償。
我再2025年3月才收到起訴通知到法院調解賠償事宜!
我有沒有辦法像法院申請將公司也列為被告,因為我是幫公司工作執行職務,當時公司也沒有堆高機和人員人車分離,也沒有交管人員,該同事蹲再堆高機路線上做其他工作,是否都有疏失?民法賠償都要我自己吸收?職災給付那些可以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