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
2. 星期一 上午、下午
星期二 上午、下午
星期三 上午、下午
星期四 上午、下午
星期五 上午、下午
3. 沒有
4. 高雄市,楠梓區
描述: 1. 車禍
2. 初判表顯示對方"尚未發現肇事責任"
本人於路口左轉,已提早30公尺打方向燈,也依照限速30公里慢慢騎,當時行徑路口前燈號已轉黃燈,轉彎時確認後照鏡沒有車輛便左轉。
左轉至一半時變成紅燈,接著被對方從左側撞上,左鎖骨骨折、左肋骨斷了兩根和四肢大小擦傷,而機車被撞滑行至斜對面。
看了路口監視器畫面後才知道,對方騎在我左後方的後照鏡死角內,我知道我轉彎時不應該只看後照鏡就判定後面完全無車,應該要大轉頭看一下後方才對。
但是我方向燈已提早打,騎到路口時也有再減速,並確認路口是否有其他車輛,只是沒想到對方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並緊貼在我後方的後照鏡死角內。
想詢問如果提告過失傷害的話,是否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