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是民法所認可的遺囑形式之一,特點是「最簡單、門檻最低」:由立遺囑人親筆將遺產分配內容完整寫下,並親自簽名,且必須記明年、月、日。若想補充或更改文字,原本的自書遺囑人也要逐次親筆增減與重新簽名;避免打字、影印、請人代寫,否則可能影響效力。適用情境包含家中資產希望在生前先行交代、或不想增加見證與公證成本者。實務上可搭配相關資料準備(如繼承系統表、身分與財產證明)以降低日後爭議,若擔心遺囑遺失或真實性問題,也常會進一步考慮公證或辦理認證來強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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