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當事人
2. 皆可討論
3. 有
4. 高雄市,苓雅區
描述: 1. 勞資雙方的調解書上面有寫說雙方調解同意的話之後不可以再告刑事或民事而之前的檢舉也要撤銷,我當時的理解是之後不能再告也不能再檢舉我沒有注意到是,之前也要撤銷。而且我覺得不公平的是明明就是對方高薪低報憑什麼要我去取消他違法的事情呢?這樣根本就沒有保障勞工呀!然後他今天威脅恐嚇,如果我沒有去撤銷就要去告我私自調閱他的監視器,不過看監視器完全是為了公司也是為了他的錢,因為我是採購組的。而他卻誣蔑我是不法用途。至今還要切割我跟所有同事的證人,他叫所有同事都不可以聯繫我。
2. 畢竟我被資遣沒有薪水,希望可以分期或者價格可以美麗一點,或者之後民事賠償了之後再給多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