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
2. 星期一 晚上
星期二 晚上
星期三 晚上
星期四 晚上
星期五 晚上
星期六 下午
星期日 下午
3. 沒有
4. 新北市,蘆洲區
描述: 1. 扶養費及過去代墊款
2. 我和對方沒有結婚,但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已確認,我希望法院依法酌定對方應負擔的扶養費。
我目前請求每月25,000元,是因為孩子的生活、醫療、飲食、用品及照顧都有實際支出,希望法院依孩子的實際需求及雙方經濟能力判斷。
孩子出生後,扶養費一直主要由我負擔。我希望法院一併處理對方過去應負擔、但沒有負擔的扶養費。
「如果對方希望一次解決,我也願意討論一次性給付,但希望一次性金額能合理涵蓋孩子未來的扶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