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其他
2. 皆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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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嘉義市,東區
描述: 1. 過失傷害
2. 我同事在6月22號工作時用實心約十公斤重的鐵撬棒擊中我的右腳讓我受傷,右足當下受到實心鐵鍬棒打到後檢查,右足腫脹,及瘀血,現場主管問我要不要報職災,我怕麻煩及影響考績,當下選擇不報,下班去治療,下班後去吳國君骨科,現場號碼牌被拿光以及排隊人數眾多,所以自行決定去藥局,吃消炎止痛藥,及外用軟膏自行治療,後來這兩個多月的時間,有吃止痛藥腳不會痛,但是藥效一過後就開始發痛,於是10月初再去吳國君做檢查,發現右足關節變形,需矯正治療六到12個月,再到行政院衛生署嘉義分院做骨科檢查,有骨折的痕跡,然後現在是創傷性關節炎,以上狀況都有診斷證明書,請問告過失傷害,會有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