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
2. 其他
3. 星期三 晚上
4. 有
5. 桃園市,觀音區
描述: 1. 終止收因養再抗告
2. 原審裁定偏向本家兄弟的不贊成,本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我是養女養父已過世,養母在3年去與我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因養父母名下三個孩子,提議要我去辦理終止收養,我向地方法院聲請終止收養被駁回,因本家兄弟陳述意見時,向法院陳述我常年與本家都沒有在聯絡,父母在世時未盡到扶養父母的義務,現在才要回來本家,且說我常年工作沒有正常,又欠下巨款,如果終止收養後,本家兄弟往後還要來照顧服養我,因為未婚無子女,以後我要是有什麼事法律上監護人是他元神法官認為顯失公平,當初聲請終止名議,提出理由是因有欠債務養家這邊都有置產怕連帶影嚮養家,且10 幾都沒聯絡了與他們感情也薄落,原審認為我動機不純,加上提我去問詢時,提到本家兄長不贊的意見,說我被收養時已是成年人自己做的決定,加上未盡到扶養義務,與長年未與本家聯絡,而我回:以上本家所說不完全不符合事實我不想辯解,後來法官裁定被駁回。
3. 官司二審抗告也駁回,可以請審判長的意思是說,我現在回去本家,也沒有要與他們生活上聯繫,查到我有前科紀錄,目前待在養家對我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