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當事人
2. 皆可討論
3. 有
4. 南投縣,草屯鎮
描述: 1. 113/12/31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不聽從主管指揮,並刻意違反勞動契約相關規定資遣我。
勞動契約載名"試用期間自僱用日起至113/11/18止",期滿未達標準得延長至多3個月
但試用期滿都並未有任何評估通知、考核標準等評定方式與改善方針,更是未曾通知有延長試用期
2. 115/4/27收到法院判決了,想上訴是有機會勝訴的嗎?以及原法扶律師一直詢問我想求償什麼,我又能求償什麼?能求償多少?
尋求你們的協助是可以核報法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