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台南市,北區
描述: 1. 與男友同居,因樓上住戶長期噪音困擾,已向管理室及寫意見表反應多次無果,2025年10月底被吵到受不了想上樓商討噪音問題,按門鈴、敲門皆無人回應,下意識轉動門把想確認有沒有人,結果被屋內的鄰居錄影轉動門把的影片,之後鄰居有應門,也有出來商量噪音問題並加Line以便日後噪音問題聯絡,後來斷斷續續還是有噪音,我們也都會反應,但鄰居就是不承認,還說是水錘效應。2026年1月,反應的最後一次,鄰居也很不客氣,雙方在Line裡出現爭執,說得不愉快後拿之前錄的影片去警局告我們恐嚇罪(刑法305條),鄰居對警察說因為我們轉動門把讓他心生畏懼諸如此類。目前已做完筆錄,我們有在筆錄中強調從頭到尾上樓的目的只有討論噪音問題並非要闖入民宅,原告若感到恐懼應當下就報警,而不是過了快三個月才說我們讓原告心生畏懼?
現在的問題是:當初上樓是我跟男友兩人,轉動門把的人是我,男友並沒有觸碰門把(筆錄中也有告知),請問男友可以提告誣告罪或毀謗之類嗎?
長期被吵到影響睡眠,還被反過來控告,實在是嚥不下這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