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到起訴書/法院傳票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台中市,西區
描述: 1. 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一次給一人使用(藥事法轉讓禁藥罪起訴),偵查中已自白轉讓一事,但覺得警察拘捕程序有違法,因同行友人被依持有毒品罪現行犯逮捕,而我被要求回警局驗尿自證清白,當下拒絕驗尿,並有先請警察先跟檢察官聲請驗尿許可,但仍不敵三名警察的人力優勢,被用警車載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內被要求坐在上銬友人旁邊,無法自由離開,且去廁所也有警察陪同。警察先對友人做筆錄,並供出毒品來源為我無償提供,警察遂僅憑友人警詢口供來逮捕我,並未有其他客觀上事證可佐證,且我在派出所,無滅證串供之情形,欠缺情況急迫下,警察捨棄跟檢察官聲請拘票而緊急拘提我,實在無視令狀主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