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
2. 非爭議事件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桃園市,平鎮區
描述: 1. 各位專業律師好,想請教一個關於車禍和解後傷勢惡化、追加民事賠償的法律問題。本人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與對方發生車禍受重傷,雙方隨後於同年10月24日在戶籍地調解委員會達成民事調解,當時由對方賠償新臺幣50萬元(含強制險)並簽署車禍和解書,條款中亦包含了拋棄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其餘民事請求權。然而,本人的傷勢在和解後並未好轉反而持續惡化,歷經兩年多的長期復健與醫療,最終在民國115年1月6日,正式收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核定函,審定本人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L11-34及R12-35項,屬於「第10等級職業傷病失能」,身體遺存永久性障礙並造成嚴重的勞動能力減損。由於這項「永久失能」的結果,在當初112年簽字和解時是完全無法預料的,若依據司法實務上「和解範圍不包含當時無法預期之新損害」的原則,請問在法律上,我是否還能跨越原調解書拋棄權利的限制,正式向對方追加請求「勞動能力減損差額」、「未來的醫療與照顧費用」以及「追加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謝謝各位律師的專業解答!
2. 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