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到起訴書/法院傳票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新竹縣,竹北市
描述: 1. 您好律師,我收到新竹地檢署傳票,案由是妨害名譽,告訴人是前男友曾翊倫。
交往期間他曾主動提供手機密碼,並多次透過訊息表示我可以看他的手機(我有相關對話紀錄)。
我後來確實有查看手機內容、翻拍部分對話,並傳給朋友陳欣怡討論,也曾向他前女友提及部分內容。
但我本人沒有將這些翻拍對話發布到 Threads、IG、FB 等公開平台。
陳欣怡後來有自行公開發文,但是否發文及發文內容並非由我決定。
目前書記官僅告知本案與我翻閱曾翊倫手機內容有關,我尚不清楚告訴狀具體主張的行為是:
1. 翻閱手機本身
2. 截圖及轉傳給朋友
3. 提供資料給陳欣怡
4. 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