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
2. 爭議中,未進入司法程序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台北市,松山區
描述: 1. 我與前東家口頭約定持分他三成我七成的合夥關係展店,但在開幕前3天給我合約,表明內容只是公版、限制商標使用及原物料供應規範而已,但實際審閱後內容動則開罰20~200萬不等金額,還要每月收6000的權利金,且條例均保障公司,這已跟我當初開店的原意大不相同。於是告知這份合約我沒有辦法承擔所以不合作了,會卸下所有關於公司的商標及原物料,並且登出監視器,結果他便帶著原廠商進入更改權限。由於此店面商登是我個人獨資,也是我個人名義跟房東是簽約,故想了解他是否無權這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