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諮詢勞資問題
2. 沒有
3. 台南市,新營區
描述: 1. 我目前任職於半導體設備公司,預計於2026/9/21離職。公司依三份海外 Training Bond 要求我返還訓練費,共計 NT$351,370.82。三次訓練分別在新加坡、奧地利及馬來西亞。
我想確認三份 Training Bond 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1條,尤其部分訓練實際內容及專業技術培訓的認定,以及公司訓練費計算方式是否合理。
另外,三份 Training Agreement 都是在海外訓練完成、回國後才簽署,希望確認此情況是否影響契約效力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另有一項國內 Per Diem 爭議:公司 HR Policy 明確規定,只要跨縣市進入客戶端工作達4小時以上即可申報 Per Diem。我居住於台南,實際工作地點為嘉義,且有符合跨縣市及進入客戶端4小時以上的工作情況,但公司目前拒絕讓我申報。我希望確認依公司 HR Policy、勞動契約及實際工作情況,我是否有請求該筆 Per Diem 的權利,以及是否能與 Training Bond 爭議一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