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未被揭發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高雄市,三民區
描述: 1. 八月時,對方在特定多數人場合公然造謠、誹謗我私生活混亂、拜金、並且持本人曾給予對方之私密影像給當時的其他人觀賞(以上皆有證人證詞證明之)
事後經當事人(證人)指正確定是哪張照片
十月時,本人因上述事實與對方發生口角衝突,在宿舍內時有互相推搡,怕吵醒室友所以到了走廊上,對方試圖走過來用擁抱緩解這件事情,本人告誡:你如果在靠近的話,我會採取保護自己的手段。對方仍然靠近,故本人踢向對方,上述情節重複三次。(在學生報告書中都說沒有踢到)
後續兩人到交誼廳進行面談,過程中對方表示:我知道我錯了,你如果氣不過的話就打我吧
本人因而受激,故伸手揮向對方三次(雙方學生報告書都寫只有打到肩膀,對方沒有驗傷報告,也沒有明顯外傷)
目前:對方表示學生報告書內容為本人所逼迫,然無確實證據。
證據:
我方:
兩位證人可到庭陳述,並且目前附有陳述書。
於10月時,對方在錄音中承認有造謠還有傳播影像的事情。
對方:
本人動手之影像(無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