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
2. 爭議中,未進入司法程序
3. 皆可討論
4. 有
5. 台南市,永康區
描述: 1. 12/18向公司請假,12/19上班被告知公司財務縮減當事人是第一位被裁員的人,並告知從當天起公司會支付我薪水直到月底,我不用進公司,算是給我的謀職假。
公司遞給我一張離職單寫,我寫下姓名後,覺得怪,那公司是不是該給我一張「非自願離職單」,公司當時允諾會補,並表示桌上那張離職單可以先寫下當事人姓名,離職事由可以空白,等非自願離職書下來,在寫下空白的事由。
並請當事人繳出上下班需打卡的出勤紀錄卡片,並示意我即可離開公司。
事後覺得程序不合理,感看似符合預告,通報,勞動契約終止日的流程。
當事人非自願,也沒有看到「非自願離職書的事由」,離開公司。
說不上來那個環節出問題。
2. 資方在預告、通報、勞動契約終止的流程中,勞方可否知悉資方有落實向勞工局「通報」。
再者對於資方在非自願離職書裡的「事由」,勞方能否不合意。
以上,若資方有違規,勞方是否能視為「惡意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