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當事人
2. 星期六 全日皆可
星期日 全日皆可
3. 沒有
4. 高雄市,大寮區
描述: 1. 小孩的探視權
2. 一、請求法院命相對人依離婚協議書所約定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履行,不得無故拒絕、拖延或以任何理由阻撓聲請人依法探視未成年子女。
二、請求法院命相對人不得故意阻止聲請人參與未成年子女之生活、教育、醫療、學校活動及其他與子女成長有關之事項。
三、如相對人仍拒絕履行離婚協議,請法院依法採取必要之處分,以保障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權及未成年子女與父親維持正常親子關係之權益。
四、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