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
2. 皆可討論
3. 有
4. 新竹市,香山區
描述: 1. 去年租的因為男朋友去年六月去世,所以今年的契約是我簽的,我個人的原因,工作遲到的很嚴重,導致去年11月底,沒預先通知,就被裁掉了!今年的押金房東要求多一個月,所以我在還沒有找到工作的情況下,不停的借錢來交房租,1月10號,要付28502元去年12月的房租1萬三,今年一月的房租一萬三,加水電費一共28502元,本來口頭告知可以補我一個月的薪水31200月,10號用賴告知我他要解僱我,老闆把31200-101個小時遲到的時數,19000元,最後匯人帳戶的只有一萬三千元,我也直接的匯給了房東,跟她說22號給五千五,28號給一萬,但我遇到困難,我以為調解委員會審議很快就處理,後來我打算1/24給她五千五,所以房東很生氣的傳簡訊說不租了,依她的算法,我可以住到2月2日,給我一周搬家2月9日把房子全部恢復本來的樣子,現在一直問我2/9幾點可以把鑰匙還給他,我才看到訊息,有跟她倒歉,她說照樣搬走,請問是合理的嗎?因為時間上太趕,房子都還沒找,我的傢俱,東西很多,也沒整理該怎麼處理呢?
2. 如果時間上,房東是對的,那我自己能否多要求加個幾天搬家呢?押金扣完後,能住到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