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
2. 星期六 全日皆可
3. 沒有
4. 台中市,北區
描述: 1. 全新建案出租,當初都有驗屋確認沒問題了才出租給租客,租了一年多時排油煙機IC板壞掉維修3000,現在租約滿兩年即將退租,才告知曾經發生過同時使用微波爐(原本廚房內建裝置已提供,但租客另外額外再添置一個微波爐)跟氣炸鍋(全新,房東提供),結果發生跳電情形,導致全新氣炸鍋壞掉無法使用,當下都沒有任何告知,直到現在要退租了租客說溜了才知曉。
我是房東,目前退租在即,合理認為排油煙機壞掉跟使用氣炸鍋+微波爐是同一件事,故認定是租客因同時使用高耗電所導致的缺失,認為租客應該賠償修理排油煙機+氣炸鍋費用+檢測電線費用,。但租客表示使用氣炸鍋跟微波爐跳電及排油煙機IC板損壞為獨立事件,因完全不在場,故只能相信租客或採保留態度,但檢測電線、中性線及插座內電線是否燒焦等檢測費用,租客認為是房東自己的事,包含後續若有需維修,應該是房東全部負擔,但我們認為檢測費用至少應該租客出一半(其實才700,但因租客態度不佳所以感受很差),若有發生電線或無熔絲等損壞,那應該所有費用都由租客負擔,起因於租客使用不當且事發當下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亦未即時告知,但目前租客態度強硬且完完全全撇清與推卸,認為所有事情與他們無關,止肯點交退租,其餘皆不負責。想請問專家們,依此事件,誰較爲合理或如何處置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