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
2. 星期一 晚上
星期二 晚上
星期三 晚上
星期四 晚上
星期五 晚上
星期六 全日皆可
星期日 全日皆可
3. 沒有
4. 台北市,北投區
描述: 1. 之前在subway上班
老闆在4/2 私訊我
「明宜
這段時間謝謝你的幫忙!
經評估後我決定結束目前的合作關係
已排定的班別(剩餘三天)請協助完成,之後班表將不再安排
薪資會依規定結清」
隔天(4/3)上班上到一半被老闆趕走
在上班時我吃了一塊餅乾
此餅乾是老闆面試我時跟我說可以吃的。
事後他突然把我趕走,我也去勞檢舉檢舉他為給付我到4/5的薪水,因上面他告訴我說協助完後面的三天,這件事後來被勞檢查,老闆接著告我,我在4/3拿走的餅乾
稱之「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