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
2. 爭議中,未進入司法程序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新北市,土城區
描述: 1. 111年10月跟友人合意成立新公司,因我仍在職不方便當負責人,由我先出資300萬,現金存入公司帳戶,負責人是友人。
友人一開始前面5個月都還有照時間上班領薪水每個月4萬元,由彰化銀行公司戶轉帳到他個人中國信託帳戶。
111年10月成立之後,友人在新創立的公司上一直沒有實質的經營,這在國稅局可以查到報稅的401表,但每個月還是從公司領薪水到113年1月,公司帳戶的錢領光為止。 在此期間有從公司彰化銀行帳戶轉帳到星展銀行開立他的個人戶,約200萬元。大約在112年11月歸還到我個人的星展銀行戶頭,以借貸關係還款。
今天我想請求友人楊君歸還我16個月的薪水(每個月40000元的轉帳紀錄)
,諮詢律師代表書寫聲請支付書狀的費用是多少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