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其他
2. 星期三 傍晚
3. 沒有
4. 高雄市,三民區
描述: 1. 目前是損害賠償184、185條,其中一個我告他詐欺、侵占、偽證不起訴處分,民事179追加544,我方均被駁回。另一個女的林洛105年金重訴已判刑,但我告女的,詐欺和銀行法,在我的案件也是不起訴處分,男的廖在高雄地院,我已用184和185把2個綁在一起,因男的民事庭說把整個投資款交給女的,女的在台中高分院是男的證人,說投資款被一個已死亡者取走,刑事庭時,說是沒有拿到投資款,這次高雄地院5月14日,男的已確定管轄權在高雄,女的尚不知道,但我已提管轄權為高雄有3狀理由,民事理由狀有提到2人有背信嫌疑,民事女的184、185是第一次提告。者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