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台東縣,台東市
描述: 1. 本案為妨害自由與侵入住居案,再議遭駁回。被告兩人強行駕車闖入我設有圍牆、大門管制之租屋處前院並跨入客廳,肉身死守擋住臥室房門、封鎖逃生通道,限制我行動自由長達30多分鐘,我報警後被告才逃離。本案舉證完備,卷內附有全程在場關鍵目擊證人之完整警詢筆錄、我事後前往身心科之診斷證明書,以及高檢署前案處分書實質認證被告登門衝突之事實;然而原處分竟通篇對至為關鍵的「目擊證人筆錄」與「身心科診斷書」隻字未提、完全漏未審酌。以上想諮詢律師:是否有向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必要?以及同步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之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