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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19年11月起任職於Garmin公司,擔任工程師職務,期間表現符合主管預期,並無重大違紀或績效不佳紀錄。惟於2024年9月,公司以「績效不佳」為由,要求本人進入**PIP(績效改善計畫)**流程。 然而,該PIP內容及執行方式存在嚴重不合理之處,具體說明如下: 1. PIP目標設計不合理: • 所設定的目標缺乏具體衡量標。 • 目標難以於規定時間內達成,無法反映實際工作量與可行性。 以及PIP考核結束前兩周 臨時增加新任務 以至於讓該勞工 在該PIP考核上拿低分 2. 評分標準全憑主管主觀認定: • 缺乏明確量化指標或客觀審查機制。 • 未設置第二位考評人或HR監督,使整體評量過程過度依賴直屬主管主觀判斷,違反公正原則。 3. 主管於PIP期間未提供協助與指導: • 在PIP期間,PIP內容規定 若尋求任何同仁協助及輔導就必須扣分 因此皆為員工本人獨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務 • 此舉違反PIP應有的「協助改善」精神,形同形式主義操作,目的疑為預設結果以利資遣。 員工即便依著主管方向建議去執行並解決工作任務,主管卻表示 是依著自己方向提示員工才可達成任務.所以在PIP 某些評分項目上無法得分.這已違反勞基法第10條與民法第六條誠信原則.已構成違法解雇 此等處遇導致本人心理壓力極大,並造成工作權益受損,有違勞基法第7條保障之人格尊嚴及公平待遇。 ⸻ 三、申訴訴求 基於上述事實與不當對待情形,本人提出以下訴求: 1. 請調查公司PIP執行過程是否符合合法與合理性原則。 2. 要求公司提供PIP目標設計依據及評分依據,並說明指導與協助紀錄。 3. 若查明有違法或不當,請協助排除該PIP作為解雇依據之效力。 4. 如公司依該PIP予以解雇,本人保留申請不當解雇仲裁及要求恢復職務/補償損害之權利。 ⸻ 四、附件(如有) • PIP計畫書/通知文件 • 主管回覆紀錄(如 ********、Line對話) • 工作成果報告或自評資料 • 會議紀錄或工作紀錄 • HR往來通信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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