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未被揭發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宜蘭縣,五結鄉
描述: 1. 一、雙方關係
• 本人與對方沒有婚姻關係。
• 雙方過去有親密/私人關係。
• 後來雙方也有工作合作及工作室相關往來。
二、事件時間線
6/24
• 本人曾騎車跟隨對方,過程中被對方發現。
• 對方之後在訊息中提到「跟蹤我」,並表示會蒐集本人跟隨她的照片,也要求不要再逼她。
6/25 凌晨
• 雙方繼續對話。
• 對方表示近期不要再出現,並提到「你到九月之前都不要在出現了」。
• 本人回覆表示「我的錯,目前不會去找妳」。
• 雙方當時已有明顯衝突。
約6/28
• 本人一次將 2個定位器放入對方機車置物箱:
o FindmyTag × 1
o FindTag × 1
• 本人當時的想法是希望關心、了解對方的行蹤。
• 放置後,本人曾透過定位功能查看位置。
7/22
• 雙方恢復談話及聯絡。
• 對話重新涉及工作室經營、客戶、收入支出及後續工作/生活安排。
• 雙方恢復工作上的溝通。
8/14 晚上
• 本人查看定位時,看到定位顯示在羅東分局。
• 當時本人不知道對方是否已報警,也不知道警方目前掌握多少資料。
8/15
• 本人將上述兩個定位器解除 App 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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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位器部分目前確認的事實
1. 兩個定位器確實是本人放置。
2. 約6/28一次放置兩個。
3. 曾透過定位功能查看位置。
4. 8/14晚上看到定位在羅東分局。
5. 8/15解除兩個定位器的 App 綁定。
四、目前不知道的情況
• 對方何時發現定位器。
• 對方是否已向警方明確表示定位器是本人放置。
• 警方目前是否已確認本人。
• 警方目前掌握哪些證據。
• 是否已調查定位器 SN、App或雲端資料。
• 是否已調查購買/蝦皮資料。
• 是否已進行指紋、DNA或其他鑑識。
• 目前是否已經有正式通知或傳喚。
五、工作及工作室相關情況
• 雙方後來有共同工作及工作室相關合作。
• 本人過去有投入資金並協助工作室營運,包括設備、材料及部分貸款等支出。
• 雙方除了私人關係外,也存在工作及金錢往來。
• 7/22恢復聯絡後,雙方也有討論工作室經營、客戶、收入支出及後續工作安排。
• 本人希望如果雙方關係及合作無法繼續,後續可以透過律師將工作、資金及貸款問題一併處理清楚。
六、本人希望律師協助
• 先了解目前定位器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 評估目前本人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
• 判斷警方可能掌握的證據及目前案件進度。
• 如果警方聯絡本人,希望由律師協助處理後續應對。
• 評估雙方是否適合進行和解。
• 如可以,希望將定位器事件、工作室、金錢往來及貸款問題一併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