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當事人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新北市,板橋區
描述: 1. 當年是因為老公外遇離的婚, 25年了,
有協議賠償一個房子, 房子也曾經過戶給我,
好景不常, 房子過戶沒多久我就病倒了,
因為當年考慮到命不久矣, 所以又過戶還給前夫,
過戶時有簽訂歸還協議, 女兒也交給前夫和後妻寄養,
之後就返回澳門娘家專心養病.
25年過去了, 我沒有死掉, 健康也回到8成水平,
因為老來從囡的觀念, 去年遷回台灣定居,
現在想把賠償的房子(出租狀態)收回來自住,
但前夫諸多推搪, 不願意歸還.
現在想問一下,
如果我想取回房子, 有什麼方法可行呢?
是否要走法律程序? 那麼先跑哪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