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其他
2. 訴訟審理中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台中市,西屯區
描述: 1. 原告欠債簽立本票,後被告在到期後將票券實施執行,而原告便上告本票票券不存在
2. 事件順序為
1. 對方因離店時將風扇開放用於吹
吊掛在上方的衣物
(6/26 法官提供的消防圖可驗證出,有不少掛晾的衣服燒毀)
2. 燒毀的當下,被告先與原告分工,則被告聯絡裝修部分,原告則‘’優先‘’負責顧客賠償部分
(原告曾主張,自己已賠償顧客費用,這一點可間接證明原告自身與事件有相關責任)
3. 原告在事發後口頭提及要離開,被告並無發出任何脅迫限制。
對方在於事件處理‘’幾乎完善’‘並在七月底早已離開,而簽立本票為另外約定時間於 2025 8/12,由對話紀錄可知,對方已在其他單位工作
(可驗證對方曾主張脅迫、威脅事項)
4.對方曾主張被告詐欺、瓦斯洩漏
而被告證明自身受到委託,及(2026 6/26 法官提出的消防證明可知,對方主張尚不存證)
5. 法官要求被告拿出‘’鐵證‘’證明原告非受僱員工,以及風扇設備是否為被告方提供而導致後續可能發生的問題
被告只能以
證人/證詞
原告曾負責租金、水電費用、加盟家等..對話紀錄,間接證明
目前在等出第三審,也就是步驟5的部分,實在不知道如何搜尋相關鐵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