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
2. 準備起訴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新竹市,東區
描述: 1. (一)
原告於115年1月21日約17點28分,於中華路一段105巷2弄17號家門口,因被告二將車輛違規停放,致原告通行受阻。原告基於急迫生理需求,僅為請求被告一轉達被告二配合移車,遂向其說明當時有尿急情形。
(二)
被告一非但未即時處理,反而於公開場合帶頭取笑、嘲諷原告之生理狀況,使原告於眾人面前感到極度難堪與羞辱。
(三)
被告三當時在場,並附和、起鬨被告一之嘲諷行為,一同取笑原告,使羞辱程度進一步擴大。被告三並非單純旁觀,而係實際參與貶抑原告人格尊嚴之行為。
(四)
此外,被告三於過往即曾對原告有不友善言行,本次事件顯示其行為模式延續,對原告造成心理壓力與精神痛苦。
(五)
原告係在急迫情況下被迫揭露個人生理隱私,被告二人卻無任何正當理由加以嘲弄,其行為顯已逾越一般社會可容忍範圍,侵害原告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以上是我使用AI最後修正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