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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峽區施〇尼委託:民事糾紛處理需求

電話
施〇尼
案件已認證
有提供電話
地區新北市 三峽區
其他問題類別:債務
3小時前提出

請問您遇到哪個類別的民事糾紛?

債務

您在事件中的角色是?

當事人

事件目前的情況是?

準備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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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144,054$ 元(註:以合約總額扣除實領本金計算)原告: 施心梅被告一: 亞太普惠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亞太普惠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委外行銷單位「好貸網」(XX行銷有限公司)訴之聲明一、確認原告與被告亞太普惠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於民國 [日期] 簽訂之貸款契約,其債權於超過新臺幣 $194,500$ 元之部分不存在。二、原告就前項債權,應自民國 [簽約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原告已支付之九期繳款手續費應併入還款金額抵充本金。四、本案債務之後續繳款方式,應改為轉帳至被告指定之公司銀行帳戶,不再透過第三方線上網址繳納。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 法律關係之認定與本金爭執:原告於民國 [日期] 向被告二申請貸款。被告亞太公司撥款時先行扣除 $25,000$ 元,被告二人員隨即要求原告匯回 $30,500$ 元(見附件二)。依《民法》第 206 條「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任何方法巧取利益」之規定,本案借貸本金應以實質取得之新臺幣 $194,500$ 元為限。二、 請求調降利息至法定利率:被告等利用原告遭詐騙且急迫之際,訂定顯失公平之高額利息(雖名為買賣價差,實為超額利息)。依《民法》第 203 條,應請求將利率調降至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以維衡平。三、 繳款程序與費用之合理化:費用抵充: 原告過去九期透過超商繳納,每期均被額外索取手續費。因該貸款契約本金及利息計算已有爭議,該手續費應全數回歸抵充實質本金。繳款方式變更: 被告目前提供之線上網址繳費方式,缺乏完整繳費紀錄且資訊不透明(見附件三)。為確保還款憑證之正確性,請求變更為直接匯款至被告公司帳戶之方式履行後續還款。四、 結論:被告等巧取利益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為此,懇請 鈞院鑒核,准如訴之聲明,以昭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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