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
2. 準備起訴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高雄市,鳳山區
描述: 1. 車禍
2. 內人於2/17,開車南下,汽車未啟動情況下,停於泰安休息站停車格內,遭對方由右後方擦撞,對方為租賃車。當下車輛無法安全行駛,故有請拖吊車協助拖吊至鄰近的維修站,內人則轉搭計程車與客運回南部。後續與租賃車保險公司聯繫,保險公司推托於肇事者,與肇事者聯繫,肇事者則採消極態度。兩方不負責任態度,另我方憤慨,要求採取告訴處理。想尋求律師的專業,來要求對方及保險公司賠償車禍維修費、修車期間車馬費、精神補償、訴訟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