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
2. 星期一 傍晚
星期二 下午、傍晚
3. 沒有
4. 桃園市,中壢區
描述: 1. 1.本身住宿旅館業
2.上班7年來從未自己親自打過卡,都是櫃檯在打卡幫忙打卡。
打卡的部份
(07:55-12:00)
(13:30-17:30)
(19:00-23:00)
3. 23:00之後,不能回家,要在公司留宿待命,隨時處理櫃檯無法處理的突發事件,或櫃檯突然沒來上班,主管要站櫃檯貼班。
目前收集的資料為人證,公司的同事,都知道這件事情然後也有錄音存證。
監視器上個人的汽車在下班時還在停車位,未動。
Line的諸多與公司的對話內容,均有明確的提及,******** 之後還在公司忙。
老闆硬拗說這個叫留宿。
每月工時嚴重超時總時數為360H,薪資才45000,忍耐至今,想討回公道,請問該如何著手。
有全部員工的錄音證明我是一個月上3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