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其他
2. 皆可討論
3. 有
4. 台北市,萬華區
描述: 1. 昨天詢問地檢署表示剛送件,已有案號
2. 我是車主本人,因為被對方說了一句"逆向",追車前往他旁邊理論
由警方提供的路口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到我停在他旁邊,我有用右手臂筆劃(沒有肢體碰觸),表示該路段為雙向並非我有逆向,跟對方發生口角衝突,後來我們雙方有去警局釐清問題,之後對方有道歉。事後我回家查看行車紀錄器畫面,就在他指控我"逆向"的路段,發現他未打方向燈,所以將影片檢舉告發,事發後接近一個月的時間,接獲警方來電表示對方向我提出妨害自由 強制罪的告訴,我做筆錄的當天就是對方去提告的當天,也是收到罰單的當天。
我有做二次筆錄,第一次筆錄內容有提到我否認攔車行為,並且附上行車紀錄器畫面,但後來想想,行車紀錄器畫面對我沒有幫助,所以就做第二次筆錄把它刪掉,後來透過警方的聯繫與原告本人達成和解,他有做撤告筆錄,聽說內容是有講到考量到我年紀還小,家長有誠意等等,簽私下和解書(非透過調解委員會),和解書內容有提到我有妨礙(堵車理論行為),並"承認"我有不當行為。
3. 警方提供的路口監視器畫面有聲音嗎?
如果只有影像,就原告的敘述能將我定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