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Mr xxx委託:法務諮詢需求
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您遇到哪個類別的問題?
不動產事件
您在事件中的角色是?
當事人
[選填] 簡單說明您遇到的問題,讓專家更了解
律師您好,我想請您協助評估一件預售屋契約違約及解約求償的案件。
我是在 115年3月15日(2026/3/15)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契約中關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的約定如下:
「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115年5月3日之前開工,民國120年5月3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目前時間已經是 115年8月11日,但建案至今仍未實際開工。
我也有向工務局詢問,目前得到的資訊是案件目前只有施工勘驗/仍在審查階段,並非已經實際開工。
因此我目前希望主張:
1. 建商已逾契約約定之最遲開工日115年5月3日。
2. 截至目前已逾期超過三個月,且仍未實際開工。
3. 契約明文約定「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視同賣方違約」。
4. 希望依契約及相關法律規定,主張建商違約,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
5. 解約後要求返還我已繳付的全部房地價款,並請求契約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
6. 如果契約違約條款有「已繳房地價款」或「房地總價15%」擇高計算的約定,我希望以對我最有利的方式主張。
我想請您協助確認幾個法律問題:
(一)目前建商只有施工勘驗、仍在審查,是否可以認定「尚未開工」?
(二)115年5月3日到115年8月11日已超過三個月,在沒有不可抗力、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建商事由的情況下,是否已符合契約所稱「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視同賣方違約」?
(三)我現在是否已經可以發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建商解除契約並主張違約責任?還是需要先催告、定相當期限?
(四)如果契約違約處罰條款是「已繳房地價款」與「房地總價15%」擇高,我是否可以主張擇高者,而不是只能請求已繳款項?
(五)除了返還已繳款項及契約約定的違約金外,是否還可以主張其他損害,例如資金占用利息、房價/交易損失或其他實際損害?
(六)建商如果主張「施工勘驗已經開始」、「目前正在審查,所以不能算未開工」,或主張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建商的原因可以順延,我應該如何反駁及舉證?
我希望這次的主要訴求是 解除契約、拿回全部已繳款項,並依契約及法律規定請求最高額度的違約賠償。
也請您幫我確認,目前證據是否足夠,以及我接下來應該先蒐集哪些資料、是否建議直接發存證信函。
我可以提供完整買賣契約、付款明細、工務局查詢資料,以及目前建案進度的相關資料給您確認。
什麼時間方便服務?
皆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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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專家能提供到府服務
可以透過電話或網路接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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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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