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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念〇委託:法務諮詢需求

電話
念〇
案件已認證
有提供電話
地區新北市 汐止區
其他問題類別:刑事相關
3小時前提出
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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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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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本人於民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於社區 B1 範圍內,遭自稱「電機主委」之人士未經同意強行錄影。本人當下已致歉並配合熄滅菸蒂,正欲將菸蒂丟入垃圾桶時,該名委員竟無理喝令本人不准丟棄,藉故強行拍照蒐證,行徑刻意刁難且持續言語挑釁。本人委託伴侶已於民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於社區留言板上說明、約定溝通時間及留下本人電話,卻遭冷處理而無人回應。 二、 嗣後,該名自稱「電機主委」之人士,竟將非法拍攝之影像私下傳送予社區總幹事;而社區總幹事在未經本人同意及查明事情緣由之情況下,逕自將含有本人面貌及車輛車牌等可識別特徵之照片及影像,散佈於社區工作人員群組。此舉已嚴重侵害本人之肖像權、隱私權,並明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規定。 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本人對個人資料享有查詢、請求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之權利。特此以本函作為正式之書面申請書,要求總幹事與管委會於本函送達三日內,向本人履行以下義務: (一) 答覆查詢並開放閱覽所有涉及本人及車輛影像之數位檔案。 (二) 複製並提供上述檔案之完整複本。 (三) 提供該影像檔案被傳送至任何群組之完整對話紀錄,以及該群組之接收對象清單。 四、 特發此函鄭重敬告貴管委會及總幹事: (一) 該名自稱「電機主委」之人士,其未經住戶同意之強制蒐證與挑釁行為,若屬管委會授權,本人與委任律師團隊將視管委會為共同侵權人;若屬其個人行為,請管委會依規約予以制止並咎責。 (二) 該名「電機主委」應針對其侵權與挑釁行為,出具正式書面道歉聲明,並張貼於社區公告欄至少三週,以回復本人名譽。 (三) 總幹事除應履行前項《個資法》義務外,應立即收回並刪除群組內所有涉及本人之影像,確保相關資料未遭備份或繼續外流。 五、 若貴管委會及總幹事對上述情事置之不理、拒絕提供相關紀錄,或未於期限內獲妥善處置,本人將逕向主管機關檢舉,並委請律師正式提起訴訟,依法追究相關人員之以下責任,絕不寬貸: (一)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及同法第 29 條之民事損害賠償。 (二) 民法第 18 條及第 195 條:針對侵害本人肖像權與隱私權,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將管委會、該名委員及總幹事列為共同被告。 如果他們乖乖回覆並提供清單: 他們等於親自把「散佈你個資的證據與名單」雙手奉上,你直接拿著這份清單去警局提告妨害秘密與個資法。 如果他們裝死或拒絕提供: 他們違反了《個資法》第 3 條與第 10 條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你不需要等警察,直接拿著這張存證信函的回執聯,向縣市政府的「個人資料保護窗口」檢舉,行政機關會直接發函開罰管委會。 想請教委任律師: 除上述AI回復之外還有什麼可贏的點?勝率有多少?可獲得的賠償金額大致區間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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