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左營區黃委託:法務諮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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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大樓管委會目前有一件關於前任主任委員於任職期間之帳務問題,想請教是否可循法律途徑處理,內容如下:
本大樓前主任於民國114年3月至114年7月31日期間擔任主任委員。經近期查核帳務發現,114年5月份之電梯保養費(約新台幣16,000元)原應於114年6月支付,但實際上並未支付給電梯保養公司。
因電梯公司遲至同年11月來電催款,本會重新調閱帳冊與支付憑證後發現:
前主任於帳務資料中有貼附一份「114年5月電梯保養費支付憑證」。
該憑證上另附有一張銀行取款憑條,且該憑條之銀行印戳有重複蓋印情形。
經向銀行詢問,銀行表示該取款憑條疑似屬於「作廢憑條」,但不清楚為何會留存在前主任所附之支付資料中。
經實際查核銀行存摺與交易紀錄後,確認該筆電梯保養費款項並未匯出或支付。
另查當月剛好有另一筆約16,000元之支出,前主任後續表示其可能誤認該筆支出即為電梯保養費,因此誤以為已完成付款。
另外補充說明,自去年11月電梯廠商來電通知114年5月份電梯保養費未支付起,至今期間,本會曾多次以電話聯繫前主任請其說明當時帳務及付款情形,但前主任多次推拖未正面回應。其後並曾發表一篇聲明如下:
本人xxx在此鄭重聲明,在職期間僅協助xxx管委會處理廠商出款事宜,相關款項已於管理委員會存摺中確實扣除,並已反映於去年財報,足資證明。其餘細節因事隔久遠,已無法再行回溯或確認,特此聲明。
目前本會已多次聯繫前主任,希望其至管委會說明當時未付款原因及相關帳務流程,但對方均未正面出面說明。
因此想請教:
以上情形是否已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例如業務登載不實、侵占、背信或其他責任)?
管委會若要提起訴訟,現階段應先蒐集哪些證據資料較完整?
是否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若要正式提告,應由管委會決議後以管委會名義提出,還是可由個別委員提出?
目前本會已保留之資料包括:
支付憑證影本
銀行存摺交易紀錄
電梯公司催款紀錄
與前主任之聯繫紀錄
相關帳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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