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東區黃〇駐委託:法務諮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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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遇到哪個類別的問題?
工商與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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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究氛,雇主無依照勞基法,幫正職雇聘員工投保,其間發生職災,於職災發生後亦無,將員工投保,於後期再無通知員工下投加保,並無告知員工已被離職,且公司以片面之詞,告知縣政府該員工已離職。
備註:員工於就職期間,於至今傷勢未痊癒其間,均自行投保在(嘉義市職業水電工會)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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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有, 雇住因事發生後,急促想與本人合解,本人以為公司附有(情勒)之方示,合解前,派該公司人員,多次熱情關心,例該經理,現場工頭,於當時之情況下,依法應於職災事發後6月內完成合解,前照2因素之下,迫於在114/5/1簽訂了無輔合勞工權益,及未輔合勞基法的合解書。
簽定合解書後至今未有任何關心舉動,電話關心亦無!
再則公司並無照合約書內容執行該項目!
合約書內,寫訂給與本人2個月病假,同時口頭告知,請本人在家幫忙看圖/休養,要於每月給於半薪,亦無執刑該自訂條列。
1.無在投保時告之員工(職災)前也未有投保之行為!
2.本人因傷害嚴重期間,故無心力思考能力--即顧及人情世事下,與公司簽定合解書!
同時,沒想到老板會意圖性,解雇本人(再未告知下,亦無任何離職文件),來取得事後照勞基法之該付責賠償之責任!
因本人自行(主動)請假告知老板!後續可能於不確定之日!有可能需入看守所服行(四月)、因(開放性)骨折又引發(骨遂炎),多次向法院申請延後執刑,該113年度的酒駕案件!
案發至上月回診(職災門診科),才由醫生告知,嘉義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再找我!回電至縣府承辦人員,才得知,縣府專員在尋問本人請況下,似以勞基法某項條款,以入監服刑,而無緩刑,或如易科罰金,之情況下,不必通知本人,即可解除雇佣關系,閃躲後續法律責任!
&但我所判之4個刑責,是如易科罰金,並得如計算1日為1000元折抵,上述為判定之
本人因考量家庭收入,清況不佳,最後選擇入看守所服刑。
應服行期間114/5/7~114/9/6
實際上是114/5/7入看守所~
114/7/29提前交保,並於交保當日求診住院於嘉義市(聖馬爾定)
有診斷書可評定事實!
奇怪的地方是,公司於114/4/10替本人投僅(災保)
於114/10替本人(退災保)!(計災保1日)
再於隔日114/04/11投勞/災保。再於114/04/18停保!
但合解日期是於114/5/1於本人+本人父親於家中,無第三公証單位,簽訂合解!並親口應允,給病假2個月並支半薪,上述都無做到!
1.只有團保理賠(有)
2.入院前後關懷金(有)
3合解書簽定之合解金
6萬6千元(有)
其它種種行為,本人以為公司屬被信罪,有意圖的想簽訂了合解書,草草了事!
合月內容,協助本人職災補償申請6個月,也只執行於4月。後續就不願意/協助申請職災傷病給給付(並且拒絕蓋章)
#於該前項回職災科門診當日,本人也致電,向老板求証,是否有回應縣政府,我已被離職,且不用告知!老板回應(對阿,沒錯,我有這樣說)
本人於115/4/14登入e化勞公保險局,查詢,公司已變更,從我入職當日113/11/04有加保
114/04/18退保
114/04/19提繳
114/05/21停繳
以上所訴案件之怪,讓人懷疑這(合解書)是否,有正常的效力存在之!
本人認為種種行為均(違反勞動基準法)(合解書效力為不成立)(被信罪)還請相關主管機關查核/
以上言論均為事實,均可提供証明,以表所言不假!
如有不實,本人願受法律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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