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石碇區Micxxx委託:法務諮詢需求
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您遇到哪個類別的問題?
不動產事件
您在事件中的角色是?
原告
[選填] 簡單說明您遇到的問題,讓專家更了解
一、案件背景分析
1. **土地情況:**
- 您的土地於民國69年(1980年)鳥瞰圖已能證明房屋座落于此。
- 民國68年(1979年)3月30日已有門牌證明。
- 20年前(約2006年前後),您以善意取得合法權益。
2. **土地登記問題:**
- 109年(2020年)10月29日,地政機關才發現該土地(漏位登記),並將土地合併至地號584。
- 標示部登記於109年11月14日由國產署取得。
3. **房屋所有權:**
- 您的母親自民國95年(2006年)7月28日遷入登記,並居住至今超過19年。
- 有電費證明、生活照片、房屋照片等證據佐證長期居住與使用。
二、法律依據
1. **土地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 行政法規認為,土地登記是所有權的主要憑證,但未登記不等於所有權不存在。
- 長期佔用與使用,經善意取得或長期使用可受到法律保護。
- 根據「土地法」及相關判例,土地登記的漏登或行政失誤,並不剝奪現有使用者的所有權。
2. **建物合法存在:**
- 依照82年7月21日的規定,建物已存在並使用超過一定期間,視為合法建物。
3. **訴訟的法律基礎:**
- 申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確認,依土地法第77條、第78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三、訴訟策略與目標
- 請求法院確認您及母親對該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確認之訴】(範例格式
1. 本案土地位於新北市石碇區,並於民國69年拍攝鳥瞰圖證明其存在,且民國68年已由門牌證明具有合法用途。
2. 原告於民國95年7月28日由母親登記入住該土地旁的建築物,並長期居住至今19年有餘,並有電費、生活照片等證據顯示長期使用與管理。
3. 於109年,地政機關漏位登記,將土地併入地號584,並由國產署取得。
4.本案為確認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原告對該土地與房屋具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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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有, 鄰居可能有涉及違建,所以他們很害怕談到土地建築的事情。
您需要服務的地區為何?
新北市,石碇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