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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碇區Micxxx委託:法務諮詢需求

電話
Micxxx
案件已認證
有提供電話
地區新北市 石碇區
其他問題類別:不動產事件
2026/1/4提出
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您遇到哪個類別的問題?

不動產事件

您在事件中的角色是?

原告

[選填] 簡單說明您遇到的問題,讓專家更了解

一、案件背景分析 1. **土地情況:** - 您的土地於民國69年(1980年)鳥瞰圖已能證明房屋座落于此。 - 民國68年(1979年)3月30日已有門牌證明。 - 20年前(約2006年前後),您以善意取得合法權益。 2. **土地登記問題:** - 109年(2020年)10月29日,地政機關才發現該土地(漏位登記),並將土地合併至地號584。 - 標示部登記於109年11月14日由國產署取得。 3. **房屋所有權:** - 您的母親自民國95年(2006年)7月28日遷入登記,並居住至今超過19年。 - 有電費證明、生活照片、房屋照片等證據佐證長期居住與使用。 二、法律依據 1. **土地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 行政法規認為,土地登記是所有權的主要憑證,但未登記不等於所有權不存在。 - 長期佔用與使用,經善意取得或長期使用可受到法律保護。 - 根據「土地法」及相關判例,土地登記的漏登或行政失誤,並不剝奪現有使用者的所有權。 2. **建物合法存在:** - 依照82年7月21日的規定,建物已存在並使用超過一定期間,視為合法建物。 3. **訴訟的法律基礎:** - 申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確認,依土地法第77條、第78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三、訴訟策略與目標 - 請求法院確認您及母親對該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確認之訴】(範例格式 1. 本案土地位於新北市石碇區,並於民國69年拍攝鳥瞰圖證明其存在,且民國68年已由門牌證明具有合法用途。 2. 原告於民國95年7月28日由母親登記入住該土地旁的建築物,並長期居住至今19年有餘,並有電費、生活照片等證據顯示長期使用與管理。 3. 於109年,地政機關漏位登記,將土地併入地號584,並由國產署取得。 4.本案為確認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原告對該土地與房屋具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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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希望如何與專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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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透過電話或網路接受服務

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有, 鄰居可能有涉及違建,所以他們很害怕談到土地建築的事情。

您需要服務的地區為何?

新北市,石碇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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