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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爭議

電話
林〇生
案件已認證
有提供電話
地區桃園市 中壢區
其他服務項目:提起訴願
2小時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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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農地被桃園市政府判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農地上之農舍於民國79年合法申請,但因農地上建有鐵皮屋、舖設水泥,及設有圍牆,但所指違法設施於民國90年前存在,想了解是否可能採取訴願撤銷處分。 公文如下 一、依據臺端不具日期陳述書及本府114年8月5日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案件會勘紀錄辦理。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另本市於70年2月15日公告編定分區及用地別,應依前開規定自公告編定之日起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其他法律或依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查旨揭土地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依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本案經本府 114年8月5日上開會勘紀錄記載現場水泥地坪、鐵皮建物、圍牆及停放車輛等使用,違規面積約756平方公尺,並經本府農業局審認非符農業使用。惟查臺端前以不具日期陳述書表示於民國79年已存在,違規行為逾3年,按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然依內政部99年3月8日台內營字第 0********** 號函說明略以:「……三、次按如認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狀態仍得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又義務人不遵從者,貴府得依前開法規定按次處罰,其裁處權時效自貴府限期令義務人履行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之義務,而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起算。」。 爰此,本案請臺端停止非法使用並於3個月內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或檢附已核准合法證明文件送府憑辦,逾期將依區域計畫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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