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您遇到哪個類別的民事糾紛?
遺產/繼承
您在事件中的角色是?
當事人
事件目前的情況是?
爭議中,未進入司法程序
[選填] 簡單說明您的問題,讓專家更了解
原告內容說明 :
有兄弟 4 人和姐妹 3 人共 7 人,民國 64 年母親過世時,四兄弟有一份合約書並簽名
蓋章,合約書內容為: 母喪事費用分為四份,先由男老大.男老二分擔全部費用,再則
晚後分家產時在扣除現在支出費用(男老三.男老四各一份,扣除錢額為無利息),
民國 97 年 11 月父親過世,有留下房子一棟和郵局存款一筆,後來房子產權就由七個
兄弟姐妹繼承各得七分之一,但是尚未分割遺產(房子產權仍為公同共有的關係),之後七
個兄弟姐妹同意把房子繼續出租,由男老四負責代收租金和管理房子,
從男老三口中得知男老四曾告訴他,男老二和男老四曾口頭協議,從一年 12 個月的租金
中,拿出一個月的租金,給男老四當做管理人報酬, 郵局存款一筆部分,由男老四先保管,之
後再分配,
因父親喪事是由男老四先出錢代墊,男老四大幅虛報代墊款,而且男老四利用代收公同
共有房子出租的租金收入之便,把父親民國 97 年 7 月住院起至民國 113 年 12 月止,所有
租金收入,預估約三百多萬元, 租金收入來自(房子產權仍為公同共有的關係)視同未分割
遺產的一部分,男老四沒有得到所有持分人的同意,擅自全部拿走,不把租金收入按持分
比率,分配給持分人,男老四辯稱,他拿走的全部租金收入,剛好等於他先代墊給父親喪事
的費用和管理人報酬,由於男老二過世,男老四就不認之前和男老二的協議,自己自定把
租金收入的百分之 50 當做管理人報酬,男老三表示從沒聽說過,也沒同意過管理人報酬
50%這種事,是男老四自創的.我們也沒有聽過爸爸(男老大)在世時說過 50%這種事,
大家要男老四提供租金收入明細,(如租金調漲的時間和調漲金額...)及支出明細(如住
院.看護.安養中心.喪葬牌位塔位...),男老四辯稱沒留資料明細無法提供, 惡意侵占所有
租金收入,對於父喪事費用也大幅虛報,與證據事實不符.
男老四自述説從 97 年 3 月父親住院一直到 97 年 11 月過世,一切費用都由我男老四先
代墊,9 個多月的住院費看護費,支付 80 多萬元,喪葬費塔位牌位費用 50 多萬元共計
130 多萬元.
明明父親實際住院時間,是 97 年 7 月一直到 97 年 11 月過世,經由舊有的 email 資料記
載,來估算住院費看護費,應該不會超過 35 萬元,又詢問當時經辦父親喪事的殯葬業
者,殯葬業者說當初是使用“ 生前契約”處理,喪葬費塔位牌位費不超過 35 萬元,實際
二者加起來不會超過 70 萬元, 男老四以沒有明細為由,卻大幅虛報說共代墊 130 多萬元.
另外當時父親在世時,早已把房子出租,每月收租金 13000 元過生活,直到 97 年 7 月父親
住院,才由男老四接手代收租金,期間租金從 13000 元調到 15000 元再調到 18000 元一
直到現在 21000 元,由於男老二也過世,男老四不認之前和男老二的協議, ,因父親在世
時就已出租,所以男老四只算代管,依當前的代管行情價也約為租金收入的 10%,男老
四沒有經過所有持分人同意,自己自定把租金收入的百分之 50 當做管理人報酬, 負責簽
約管理維修及繳稅金,男老四又說從 98 年到 113 年所有代墊費用,他已全部回收完成.
持分人向男老四要求看名細,男老四以沒留名細為藉口,無法給持分人審核,在明細與金額均不明
的情況,從男老四自述來預估租收總收入大約 3264000 元
(租金自 13000 調漲至 21000,取平均為 17000 元*16 年*12 個月=3264000 元)
父親民國 97 年 11 月過世辦完喪事後,,到男老大和男老二過世前,男老大和男老二以及
男老三都陸續多次找過男老四,要解決父母喪葬費等代墊款和代收公同共有房子出租的
租金收入的問題,男老四總找藉口脫延, 惡意侵占所有租金收入,和對父喪事費用也大幅
虛報,與事實不符,找男老四要明細,男老四辯稱沒留資料明細無法提供,現在男老大男老
二相繼過世,男老大的二兒子也繼承男老大的部分產權,曾在民國 112 年 11 月 8 日向男
老四要求過,要依持分比率分配公同共有房子出租的租金收入,結果還是被男老四的藉口
拖延,不給理會. 男老四惡意拖延,不給收入和支出明細解決債務,拖到請求權消滅時效,合
法佔有別人資產.
男老四現在主張說:
1,有關父母喪葬費請求權。
母喪已過 50 年,依民法 125 條規定一個請求權在 15 年內沒被行使,原則上就會因為
時效經過,而消滅。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2.未分割的公同共有房產,出租後的租金收入請求權。
因有繼承人表不同意先行管理提議,即終止。所有持分人皆有租金分配權。,依民法
126 條,租金請求權五年。租金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辦理。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
費用 43% 所剩餘額 57%為年租金所得額,當返還近 5 年全部租金所得額,這些收益,應按照繼分比例分配給全體繼承人。
男老大的大兒子和二兒子,目前想提告男老四的主張觀點總結如下:
麻煩律師幫我們仔細確認一下,我們主張提告的觀點是否正確可行?勝率預估大概多少?
我們主張:應先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程序,並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併主張「先扣除費
用」**條款,而非另行再單獨提告。
理由如下:
1. 遺產(房屋、存款、租金孳息)未經分割,所有財產尚屬公同共有,必須先透
過遺產分割訴訟確定每人實得部分。
2. 在遺產分割訴訟中,可依據民國 64 年的合約書,主張先扣除已墊付的費用(但
須有合理依據及金額核實),再做實際分配。
3. 同樣,對於租金收益,也應在遺產分割訴訟中要求清算並列入遺產總額。
我們想提告男老四的程序如下:
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標的包括:
o 房屋不動產
o 租金孳息收益(歷年累計)
o 郵局存款
同時附上 64 年合約書主張「分產時先扣除費用」。
要求對男老四所得款項進行清算,並提供帳目明細,若未提供,請求法院命其
說明或進行調查。
若男老四拒不提供帳務與收支明細時,請律師協助,再加入不當得利、侵占或強制文
書提出聲請等程序:
透過法院聲請文書提出命令(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
向法院主張其惡意侵占(依不當得利或準侵占構成),請求返還並追繳利息
問題㇐:母喪事費用合約書的請求權是否已消滅時效?
我們認為:未必消滅,可主張「尚未到期」,時效尚未起算。
法律依據與解釋:
1. 合約書性質屬於 清償協議或準契約(合意代墊後償協議),依你所述,清償條
件為「分家產時再扣除」,即為延後履行型的契約條款。
2. 依《民法》第 125 條與第 128 條之見解,債權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而
若依約定「分家產時才清償」,那麼遺產尚未分割前,請求權尚不得行使,時
效未起算。
3. 雖然母喪在民國 64 年發生,但遺產(房子)仍為公同共有,未完成分割程序,
表示清償時點未到,自然時效不生。
4. 有法院判例(如臺灣高等法院)也支持這類「附條件債權」在條件未成就時,
時效不生的見解。
我們主張:
「母喪費用返還義務依合約約定於分家產時始清償,惟遺產至今尚未完成分割,清償
時點未到,請求權尚未發生,時效未起算。」可作為主張依據,並在遺產分割程序中
㇐併主張。
問題二:租金收入是否已消滅時效?還能否請求?
我們認為:近五年可單獨請求,超過五年的應主張仍屬未分割遺產,屬共有孳息,可
在遺產分割中處理。
分析如下:
房產為公同共有狀態,而租金收入即屬該不動產的「孳息」,也就是其收益。
根據《民法》第 827 條、829 條、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使用與獲得收益,未
分割前產生之孳息(租金)仍為共有財產。
民法第 126 條第㇐項:「按月、按年或其他定期給付者,得請求分配之權,五年為時效。」但此限於權利已可單獨請求時。
若房屋與租金仍屬未分割遺產的㇐部分,則屬繼承人間之共同共有孳息,應於
分割程序中㇐併處理。
我們主張:分兩種情況:
近五年內租金:可依民法第 126 條提起 不當得利或租金分配請求訴訟。
超過五年租金:主張該租金屬未分割遺產之孳息,尚未分產即無法主張「單獨
債權」,因此時效未起算。應透過遺產分割程序㇐併處理與清算。
問題三:郵局存款是否為遺產?請求權是否消滅?
我們認為:郵局存款應視為未分割遺產之㇐部分,若尚未分配,仍可請求分配。
該筆郵局存款為父親生前名下財產,依法為遺產之㇐部分。
若此存款至今尚未完成分割,仍屬公同共有遺產,應由所有繼承人依持分比例
共同取得。
即使該存款由男老四代為保管,也無代表他人領取或佔有的正當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148 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同共有權。
不當得利返還(民法第 179 條)或遺產分割請求皆為可能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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