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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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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故而提起本行政訴訟。
說明:
(1)訴願人民國40年出生,今年74歲,設籍: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南路46巷53號《訴證1》,原為台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輔助對象,核先敘明。
(2)嗣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老公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達20%,不符台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第2目補助對象之規定,乃依同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通知訴願人不符合健保自付額補助資格,自114年1月起停止健保自付額補助。訴願人不服,於114年2月26日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3)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4年3月14日北市社老字第1143026739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台北市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
(4)訴願人114年4月29日接獲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後,萬難甘服,遂依法向高等法院提起本行政訴訟。
(5)訴願人之夫婿江文標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雖達20%,然因其97年遭訴願人提告妨害家庭等罪,次(98)年10月14日即與外遇對象在外同居,完全置家庭於不顧,同時將戶籍遷入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訴證2》。
(6)自此,訴願人與夫婿江文標之間沒有任何交集,彼此形同陌路人,歷年來申報綜合所得稅,亦均各自申報。
(7)此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訴願人歷年來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均未達20%,亦足可稽《訴證3》。
(8)訴願人所提供資料,按台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二、其他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老人:(一)年滿65歲之老人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9)訴願人從未獲其他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補助。
(10)特懇請 貴行政法院責成臺北市政府重新審查訴願人所提供資料是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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