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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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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〇百
案件已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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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台中市 西屯區
其他服務項目: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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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係由民眾舉發,指稱我方於中華民國111年XX月XX日駕駛自小貨車擦撞路旁違規占用車道之機車,致使對方機車傾倒造成財損,而後由台中市第六分局蔡孟宏警員通知我到案說明。 我在接收訊息當下感到相當意外,因為當日我並未擦撞到任何車輛,僅有在大弘街與大弘四街口,因為聽到貨車後門未關妥之聲響而下車察看並關妥車門,並且順手扶起疑似被後門牽引而傾到之花盆。 我在第六分局筆錄時已明確告知蔡宏孟警員,我當日並沒有擦撞到任何車輛之印象,而我在大弘街與大弘四街口停下攙扶花盆之時,雖有看到遠方該機車傾倒,但我距離機車有近10公尺之遠,且行進中間未有任何聲響,因此斷定不可能是由我撞到致使機車傾倒,方才駛離現場。 而後對方提供監視器影像,我才看到是由我所駕駛之自小貨車之後門,因未關妥之故而牽引到路旁違規占用車道之機車造成傾倒。並且在知曉後也積極向車主聯絡,由保險公司與對方商議相關損害賠償之事宜。 然而現蔡孟宏警員製單舉發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後段,顯屬蔡孟宏警員以個人之主觀觀點穿鑿附會,難以理喻。 一、我方在擦撞發生當時,客觀上並無任何跡象顯示是由我方擦撞到機車,故才直接駛離,主、客觀上皆無「逃逸」之意思。 二、公司之車輛皆有完善之保險,我完全沒有「逃逸」之動機。 三、我已明確告知蔡宏孟警員當時我並不知曉有擦撞發生,但蔡宏孟警員仍執意開單,實在居心叵測。故我已向第六分局檢舉該警員,希冀藉此加強我國執法人員之法律常識,以免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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