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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遇到哪個類別的問題?
其他, 家事法-對方不給付扶養費
您在事件中的角色是?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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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命債務人陳○○依《強制執行法》第9條,提出財產目錄,並依第100條公告限制其財產處分。
(二)聲請公告債務人陳○○為重大不履行扶養義務人,並刊登於法院與司法院公告網站。
(三)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金融帳戶、保險契約、車籍及其他財產,並准予核發假扣押處分。
(四)聲請法院發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查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至今是否申領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育兒補助、租金補貼等社會福利補助;如確認有未履行扶養義務事實,請函請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停止補助。
(五)聲請確認債務人陳○○自109年1月至114年5月止,共積欠扶養費新臺幣XXX元整,准予核發債權憑證。
(六)聲請對債務人未履行部分,自各期到期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至實際清償日止。
(七)聲請裁定債務人於裁定確定後十日內仍未履行者,自翌日起應每日繳納新臺幣1000元怠金予國庫,至實際履行或執行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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