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工作
法律系工作
法律兼職
您遇到哪個類別的問題?
工商與勞資糾紛
您在事件中的角色是?
原告
當事人
當事人
[選填] 簡單說明您遇到的問題,讓專家更了解
我原本在 拉芙卡 女僕咖啡廳上班(兼職)
貴店 四月 十二號 第一天內部試營運
我四月11號員工訓練
於 12(17.-22.)、13(17.-22.)、14(14.-22.)、15(14.-18.)、16(14.-18.)、17(14.-22.)、18(14.-22.)、23(14.-22.)、25(14.-22.)、26(12.-22.)、27(12.-22.)號上班(以上括號部分是上班時間)
四月薪水於五月27號 匯款時數部分的薪資(我們還有抽成分潤他說要領現至今(25/06/20)未給)他給我的薪資條上寫 時數(15200)、SR(2560)、SSR(120)、1+1(320)、手機拍獎金(360)、表演(240)、金幣(480)、特調(140)、總金額(19420)
薪資條並不透明公開 時數沒寫清楚到底是多久,反倒是寫了他應該給我多少 其他抽成分潤也未說明清楚該周邊賣了多少份/張 也是直接寫要給多少錢@@
五月 13、15、20、22號皆14.-18.上班
他說於每月25號發上月薪水 所以五月薪資尚未給與
六月 2(14.-18.)、3(14.-18.)、14(12.-17.30)、15(12.-17.30)上班
原本還有21號但他於剛剛(20/06/19 23:46)傳訊息
[你好,許育瑄
我有一個重要的消息需要通知你。經過這段期間的觀察與內部討論,我們整理了你在職期間的紀錄,包括未依排班出勤、臨時取消、請假理由與實際狀況不符、上班時與客人應對態度不佳、以及面談時拒絕簽署確認表單等狀況。
由於這些情形已多次發生,且未見改善,公司認定你目前的表現已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內容,因此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工作能力顯不勝任)正式辦理資遣。
謝謝你過去的努力,並祝你未來一切順利。
[徐玉維]
[拉芙卡女僕咖啡廳]][這邊要請您把有關店裡的帳號名字改掉或是註銷,及要請您退出店裡的群組,非常感謝您]
以上兩則給我
關於他說 [未依排班出勤、臨時取消、請假理由與實際狀況不符、上班時與客人應對態度不佳、以及面談時拒絕簽署確認表單等狀況。]
在該店上班時只有請過一次生理假跟他為我冠上了子虛烏有的"曠職"
曠職&拒絕簽署確認表單事件
我於5月29、30日報可上班時段;內有提到6/1早班可排班,老闆於5/31 19:42 TAG大家看六月班表
當時我看到班表後確定6/1號早班並未有我,所以我安排了自己的事情
原本6/1號早班的 A 於19:54 在群組傳[哇對不起我明天早上突然有事忘記撤掉,請問有人可以幫我代班嗎?]
女僕長(管理職)20:12回復[我這邊幫你重新換班~]
後面這期間我完全沒有收到店家、老闆、管理職 任何訊息
老闆於20:33 再次TAG大家看新班表
我於20:41看到新班表上 6/1號早班的 A 變成了 我
因我在第一版出來後就安排了事情所以我當下就告知[欸逗...對不起,我明天也有家事要忙QQ可能沒有辦法上班
實在是不好意思....]
老闆在6/2 鹿上班的時候有詢問什麼事情所以無法上班後來下班後20:46傳訊息說:誒對ㄌ 早上你跟我說昨天請假ㄉ事情是啥,我有點忘ㄌ,啊可以ㄉ話還是提個證明出來
我沒有看到訊息,隔天上班老闆也沒有再提到這件事情,在19:44(下班了)又傳了訊息說:妳沒提出來ㄉ話前天沒上班的請假會變成曠職喔
最後我被老闆記曠職警告
但我沒有簽名 因為我不覺得我曠職
他還說是 因為那天 沒有人 幫 我 代班 所以我需要提供請假證明
那時候我不簽名 他是跟我說 他不會強迫我簽 反正他有做到告知我這件事情
但我猜他還是有算我曠職警告(不管有沒有簽)
我還跟她說她違反勞動契約的誠信原則 因為改動班表他沒有問過我 就直接想要我上班 我不上他就要我請假不給證明要記我曠職
而且該店家裝潢其實也不合格 他電線外漏 冷氣水管外漏
上班時與客人應對態度不佳 事件
他記過我一次頻繁滑手機,但我覺得他有再針對我
因為我後來也多次看到其他女僕在客人旁邊玩手機玩很久但並未被記警告
扣點的部分有過一次
因4月18號有遇到一位大小姐(女客人) 他是女僕長的朋友
那時女僕長在忙公事,我也工作原因所以去找大小姐聊天
後續我們聊得很來,且他表示會想要推(當粉絲概念)我
我們後來處成了朋友,但因此女僕長不(太?)高興了
後來有次23號大小姐到該店購買我與女僕長拍立得(SR)但女僕長不悅大小姐購買我的拍
於是在大小姐的拍立得上寫了{他點別人ㄉ拍}造成大小姐心裏不舒服不開心
她便向我抱怨她情嘞等,我無意隨口說出 女僕長感覺佔有慾頗重可能不喜歡被人搶走客人、朋友的感覺(後來25號上班經老闆告知得知這些話傳到女僕長耳邊QQ)
26號大小姐來該店購買我與B女僕的拍立得
女僕長明顯不悅,後來也有向大小姐抱怨我與B女僕
後續有點多外事不多說 後來4月還是5月初大小姐友來店內找我
後來約好下班後一起回家,但因店裡規定不能在店外逗留跟隨女僕回家,
大小姐不巧地在店旁等待我下班 因此被出禁(無法再踏入該店)
我也因此被扣10點說講同事閒話
我沒有存到班表
在我們上五月班的時候貴店就已將四月班表的記事本撤掉了
班表他們都是直接修改並未保留各種原版
有很多東西也是口頭上述說 並未留下紀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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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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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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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