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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遇到哪個類別的問題?
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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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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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被醫療震波打傷成肌肉緊繃。提告傷害罪被檢察官以驗傷日期太長不起訴處分。但依法應先調解,依醫理應送鑑定,但檢察官均不為。只要有鑑定,驗傷日期有間隔,不重要。醫療傷害很多當事人第一時間並未意識到,醫師會聲稱那是正常副作用,等病人發現是醫療傷害,去驗傷可能已經經過一段時間,報案案件一樣成立。醫療糾紛檢察官通常會送鑑定(除了目視觸診,還可依震波理論和數學推算傷及範圍及嚴重程度),那鑑定報告時間和事發時間間隔更長,仍然有效,所以本人診斷證明書(物證)當然證明緊繃是有效的,與非醫療傷害不同。驗傷難,醫師多半不想跑檢察署、法院。醫療傷害驗傷更難,醫師不願得罪同業。因某肌肉緊繃會因代償作用使其他肌肉也緊繃,更早驗傷,那漫延的部位,對方就可不賠償醫療費,所以未迅速驗傷(該緊繃不治療也不會消失,治療後也不會永遠痊癒)。許多醫療傷害在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及法官會提出鑑定,那時間都過更久時間,照檢察官說法日期有間隔就不行,那其他案豈不是都不成案? 檢察官未再移送鑑定,自然應以醫師診斷證明書為準,認定有因果關連性。震波本用於打碎結石,現在肌肉纖維都被打碎已無延展性,施打肉毒桿菌截斷神經,才能鬆弛。但須冒可能3個月腿軟風險,且3個月後須再施打。醫師才有資格說本傷可能由其他方式造成。再議檢察官仍不起訴。高檢署寄郵務送達通知書尚未領取7月6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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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本案被告乃故意傷害,可能會推說是性騷,律師報價前先考慮。本人住中正區,案件須到士林地檢署及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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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