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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高雄市 小港區
其他問題類別:其他: 反霸凌誹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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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反霸凌誹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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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鄭俊凱於本台塑大金公司內部,對本人王慈暉提出於職場中對鄭俊凱有「霸凌」行為之指控, 該指控經公司正式調查後,若明確查明無任何霸凌情事存在事實。造成此一不實之嚴重指控, 並已構成對本人名譽之嚴重侵害。 此種捏造事實、對本人人格進行影射及貶損之行為,已逾越合理溝通與職場互動界線, 本人無法接受,並予以最嚴正抗議。 本人特此發函警告,貴方之行為已可能構成下列違法事由: 1. 民事責任部分: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若因不實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權, 被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2. 刑事責任部分:若貴方有散布該等不實訊息予第三人之行為, 將涉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或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依法應負相應刑責。 本人王慈暉將保留一切民事、刑事法律追訴權利, 若鄭俊凱未於本函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具體書面說明或公開更正聲明, 本人將視為惡意不改,將提供一切證據,立即展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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